段生華訴陳玉興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5月06日在山西省懷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段生華訴陳玉興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懷民初字第233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5月06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懷仁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懷仁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懷民初字第233號
原告段生華。
委託代理人梁繼業。
被告陳玉興。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仁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懷仁公司)。
負責人馬占權,任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段生華訴被告陳玉興、被告人保財險懷仁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4年5月5日以相關證據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段生華撤回起訴。
訴訟費808.8元,減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段生華負擔。
審判員孫補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朱晨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