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證據裁判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法務部近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 “兩規定”基本確立了死刑證據裁判原則。

死刑案件要有嚴格證據要求,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訊逼供取證屬非法證據,

死刑案件要有嚴格證據要求

問:“兩規定”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這兩個規定是全新的,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不僅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範,還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範。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

第一部分主要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程式法定原則、證據質證原則及死刑案件的證明對象、證明標準等內容,特彆強調了對死刑案件應當實行最為嚴格的證據要求。
第二部分規定了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除了法定的七種證據,還規定了實踐中存在的其他證據材料如電子證據、辨認筆錄等的審查與認定。
第三部分主要規定了對證據的綜合認證,包括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如何補正和調查核實存疑證據以及如何嚴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證據等。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二是程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

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問:如何理解證據裁判原則作用?
答: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在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必須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適用法律關,使辦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2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第一次明文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這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深化。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對存疑的證據不能採信,確保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訊逼供取證屬非法證據

問:《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有哪些改革?
答: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重大改革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明確了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對象突出了重點:一是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二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的初步責任。
第三,明確了應由控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在控方不舉證,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則應當承擔不能以該證據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第四,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第五,明確了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排除問題。綜合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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