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法(法國盧梭創作法學著作)

武裝衝突法(法國盧梭創作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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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是法國夏爾·盧梭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83年。

全書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傳統的解決方法:戰爭法,包括交戰和中立兩編,共8章;第二部分,集體安全體系中武力的使用,包括放棄使用武力、對武力手段的限制、制止濫用武力等3章。在盧梭寫的《武裝衝突法》一書中,把原來屬於戰爭法部分的內容,盡數地歸納到武裝衝突法的範圍里。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武裝衝突法
  • 外文名:Le droit des conflits armes
  • 作者:夏爾·盧梭
  • 類別:法學
  • 首版時間:1983年
  • 字數:206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評價,

內容簡介

該著作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經驗、人道主義法的發展和一些新的情況(核武器的出現、戰爭罪行論、國際制裁等)來論述武裝衝突法。這部著作分為兩大部分:1. 傳統的戰爭法,包括交戰和中立;2. 集體安全體系中武力的使用,包括武力的放棄、武力方法的限制、武力濫用的制止等,可以說概括了武裝衝突法的全部內容。

作品目錄

1——問題的提出和本書的結構
第一部 傳統的解決方法
第二部 集體安全體系中武力的使用
引言
§1.戰爭的概念
2——術語的各種含義
3——戰爭的法律概念
4——定義的兩個要素
§2.戰爭與報復的區別
5——報復的定義
6——實施方式
7——(a) 武裝報復
8——(b) 非武裝報復
9——報復有效性的條件
10——戰時的報復
11——反報措施
§3. 國際法對待戰爭的態度12——法律概念的演變
13——正義戰爭的理論& 1
14——現代的方向——總體戰爭
§4.戰爭法的淵源15——實在法的狀況
16——戰爭法公約適用的界限——普遍參加條款
17——交戰國在戰爭法適用中的平等
18——第一部的結構
第一編 交戰狀態19——第一編的結構
第一章 陸戰20——第一章的結構
第一節戰爭的開始第一分節開戰21——事先通知的要求
22——通知的方式
23——(a) 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戰
24——(b) 附有條件的宣戰——最後通牒的方法
第二分節 開戰的效果25——第二分節的結構
§1.外交關係的斷絕26——斷絕的方式
27——由第三國保護交戰國的利益
§2. 交戰國國民的法律地位28——§2的結構
29——敵性的確定
30——敵國國民的個人地位
31——(a)歷史演變
32——(b)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33——(c)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34——(d)實在法的現狀
35——交戰國國民之間私人關係的中斷
36——(a) 禁止與敵人進行貿易
37——(b) 與敵人訂立的契約的無效
38——敵國財產的地位
39——(a) 歷史演變 對私人財產敵性的確定
40——(b)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41——(c)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第二節戰爭的進行42——第二節的結構
第一分節 戰場的確定43——戰區和戰場的區別
44——戰區
45——戰場
第二分節 戰鬥員和非戰鬥員的區別46——概說
47——第二分節的結構
§1.正規戰鬥員48——正規武裝部隊的組成
49——外國人參加交戰國武裝部隊
§2.非正規戰鬥員50——問題的提出
51——過去的解決辦法
52——(a)居民軍
53——(b) 游擊隊
54——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55——後來的實踐
56——實在法的現狀
§3. 平民居民57——概說
58——對平民居民的技術保護
59——對平民居民的法律保護
第三分節 戰爭受難者60——第三分節的結構
§1. 戰俘61——歷史演變
62——本問題的淵源
63——對享有戰俘身分權利的人的確定
64——戰俘的法律地位——概說
65——戰俘的使用
66——戰俘的保護
67——紀律制度
68——虐待戰俘的拘留國的國際責任
69——遣返戰俘
§2.傷者和病者70——歷史演變
71——國際規章的內容
72——紅十字國際組織
73——(a)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74——(b)國際紅十字大會
75——(c)各國紅十字會
第四分節 戰爭行動的方法和手段76——概說——第四分節的結構
§1.禁止野蠻或殘酷的手段77——對術語的評論
78——爆炸性彈
79——化學武器
80——細菌武器
§2.禁止背信棄義手段81——詐術和背信棄義的區別
82——間諜活動的懲處
§3. 禁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83——問題的提出
84——核武器的情況
§4. 以協定對軍事作戰行動區進行限制的嘗試85——§4的結構
86——(a) 傳統概念:不設防城市和設防城市的區別
87——(b) 最近的概念:建立專門保護區域
第五分節 入侵和占領88——入侵和占領的區別
89——歷史演變
90——第五分節的結構
§1. 戰爭占領中主權不轉讓的特點91——原則的闡明
92——原則的適用
93——現代時期對原則的損害
§2. 占領國和被占領國之間的許可權分配94——指導思想
95——一、制定規章權的行使——占領國權力的根據和範圍
96——對幾項有爭議的情況的研究
97——二、司法權的行使
98——(a) 占領國把反對占領軍的不法行為的審理權授予其自己的軍事法庭的權利——行使這一權力的條件和限制
99——(b)禁止占領國對被占領國法院的活動進行干涉—原則的違反
100——三、占領國權力的限制
101——(a) 尊重被占領領土上居民生命與自由的義務
102——(b) 尊重公共財產的義務
103——(c)尊重私有財產的義務
104——1.原則的後果——禁止劫掠——戰利品的保留
105——2.原則的緩和——徵用權的行使
106——實在法的加強
第六分節 對違反關於開戰和戰爭進行的規則的制裁107——第六分節的結構
§1. 在無組織的國際社會中制定實在法108——概說
109——(a)國家懲治
110——(b)國際懲治
§2.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中實施實在法111——制度的總結構
112——(a)各盟國的國家懲治
113——(b) 國際懲治
114——戰爭罪不受時效約束
115——對1945年以後的各次武裝衝突中的戰爭罪的懲治
第三節戰爭的結束
116——第三節概說及結構
第一分節 傳統方法§1.停止戰爭行動——停戰117——定義
118——停戰與停火的區別
119——停戰和投降之間的區別
120——停戰協定的締結
121——停戰協定的效力
122——對停戰協定執行的監督
123——有效性問題
124——協定的戰爭占領
125——停戰協定在現代實踐中的演變
§2. 恢復和平126——和平條約——形式上的論述
127——和平條約的內容
128——戰爭賠款和賠償
第二分節 無條件投降的最新方式129——理論的起源& 1
130——無條件投降對停止戰爭行動的適用
131——在和平恢復中的適用
第二章海戰132——定義和淵源
133——第二章的結構
第一節戰場及交戰國§1. 戰場134——戰場中包括的區域
135——戰場以外的區域
§2. 交戰者136——對享有作戰權的船舶的確定
137——私掠船行動的禁止
138——將商船改裝成軍艦
139——(a) 第一種解決辦法:志願艦隊
140——(b)第二種解決辦法:輔助巡洋艦
141——商船的防禦性武裝
142——(a) 在學說上問題的提出
143——(b)第一次世界大戰
144——(c) 兩次大戰之間
145——(d) 第二次世界大戰
第二節戰爭行動的手段
146——問題的提出
第一分節 背信棄義行為的禁止
147——概說
148——假船旗的使用
149——(a)掛著假船旗的航行
150——(b)掛假船旗的交戰狀態
151——陷阱船的情形
第二分節 對非戰鬥員生命的尊重
152——第二分節的結構
§1. 海軍轟擊
153——實在法的狀況
§2. 敷設水雷
154——概說
155——實在法的狀況
156——對國際實踐的研究
§3.潛水艇的使用
157——問題的概況
158——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159——協定規章
160——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4. 封鎖
161——一般概念
162——封鎖有效性的條件
163——(a)戰爭狀態的事先存在——平時封鎖
164——(b)實效性
165——(c)通知
166——封鎖的效果
167——(a)禁止駛入被封鎖地點
168——(b)封鎖的破壞
169——(c) 對破壞封鎖的懲罰
170——在現代實踐中封鎖的衰落
第三節捕獲權
171——概說——第三節的結構
第一分節 捕獲權的行使範圍§1.從時間上看的行使條件
172——從什麼日期開始可以行使捕獲權?
173——捕獲權可以行使到什麼日期?
§2. 從地理上看的行使條件
174——概說
175——捕獲權在國內水道上的行使
176——捕獲權在國內湖泊上的行使
177——捕獲權在陸上的行使
178——禁止在中立水域行使捕獲權
§3. 受捕獲權支配的船舶179——一般原則:拿捕者是對船舶進行拿捕
180——將捕獲許可權於私有船舶
181——排除公有船舶
182——捕獲權的例外
183——對船舶敵性的確定
184——船旗的轉讓
§4.受捕獲法支配的貨物185——概說
186——貨物的敵性的確定
187——運送途中的轉移& 2
188——捕獲法的例外——郵政信件的不可侵犯性
第二分節 捕獲權適用的方式189——各連續步驟的區別
§1. 拿捕190——概要
191——捕獲品可能毀壞的例外情況
192——兩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193——國際判例的狀況
§2. 臨檢194——定義和概說
195——使船舶改變航線的實踐
第三分節 捕獲審判§1. 概說196——“任何捕獲都應該審判”的規則
197——捕獲審判權具有國家獨占的特徵
§2.捕獲審判組織198——概括提要
199——一、英美的制度(普通法院)
200——(a) 英國的制度
201——(b)美國的制度
202——二、大陸的制度(專門法院)
203——(a) 德國的制度
204——(b)義大利的制度
205——三、法國的制度
206——(a)歷史演變
207——(b) 目前的組織
§3.捕獲法院的管轄權208——所適用的制度的多樣性
209——外國實行的制度
210——法國的制度
§4.捕獲法院的程式211——外國實行的制度
212——法國的制度
§5. 捕獲法院套用的法律213——國際實踐的狀況
214——英國採用的制度
215——法國的制度
216——其他國家採用的制度
§6.捕獲判決的效力217——概說
218——捕獲判決的國際效力原則的闡述和論證
219——原則在國際實踐中的適用
220——這一原則在現代受到的損害
第三章空戰§1. 概況221——問題的提出
222——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223——協定規章的缺乏
§2.建議的方向224——第一種制度:主張遵照關於陸戰的普通法律
225——第二種制度:主張與海戰類比
226——第三種制度:尋求一個獨立的規章
§3. 國際實踐的狀況227——1919年至1939年間出現的武裝衝突實踐
228——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229——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武裝衝突的實踐
第二編 中立第一章 總論第一節制度的內容230——定義
231——中立國的義務
232——中立國的權利
第二節歷史演變§1. 中立的出現和發展233——古代
234——中世紀和十六世紀
235——十七世紀
236——十八世紀
237——十九世紀
§2. 現代238——二十世紀初的中立
239——第一次世界大戰
240——1919年以後的中立——國際聯盟盟約中明顯排除中立
241——從1920年到1930年的演變
242——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中立的復興
243——第二次世界大戰
244——聯合國憲章
第二章陸戰中的中立第一節 中立國的義務
245——概說
§1.不直接參加戰爭行動
246——禁止為交戰國招募軍隊
§2.間接援助問題
247——問題的兩個方面
248——供應戰爭物資
249——給予貸款和信貸
第二節交戰國的義務
250——尊重中立國領土的不可侵犯性
§1.義務的內容
251——禁止交戰國武裝部隊進入中立國領土
252——禁止交戰國使軍火護送隊或供應品護送隊通過中立國的領土
253——對上述各種禁止的緩和——(a)關於戰俘
254——(b)關於傷者和病者
§2. 對違反上述義務的制裁
255——中立國對進入其領土的交戰國部隊的拘禁
第三章海戰中的中立
256——第三章的結構
第一節 交戰國的義務
257——第一節的結構
第一分節 對在中立水域內戰爭行動的禁止
258——一、禁止在中立國水域和港口內進行嚴格意義的戰爭行動
259——二、禁止在中立國領水內行使捕獲權
260——三、禁止將捕獲品帶進中立港
261——四、禁止濫用中立國領海
第二分節 交戰國船隻進入和停泊中立水域和港口的規章
262——問題的兩個方面
§1.交戰國軍艦在中立港
263——概說
264——一、交戰國軍艦的進入
265——二、交戰國軍艦的停留
266——(a) 停留期限
267——(b) 對非法延長停留的制裁
268——(c) 禁止使用中立國港口作為軍事行動基地
269——(d)修理交戰國軍艦
270——(e)供應交戰國軍艦燃料
§2. 交戰國商船在中立國港口271——一、交戰國商船的進入
272——二、交戰國商船的停留
第二節 中立國的義務273——概說——第二節的結構
§1. 護航航行274——懸掛中立旗幟的中立國船舶護航隊
275——懸掛交戰國旗幟的中立國船舶護航隊
§2. 禁止向交戰國提供軍艦276——歷史演變
277——1871年5月8日華盛頓規則
§3.禁止敵性援助278——定義和概說
279——一、間接敵性援助
280——(a)為敵國運送人員
281——1.運送軍人
282——2.運送預備役軍人
283——3.有關外交代表的例外
284——(b) 為敵國運送信件
285——二、直接敵性援助
286——(a)直接參加戰爭行動
287——(b)接受敵國的命令或接受敵國的控制
288——(c)敵國租用船舶
289——(d) 專門為敵國提供特別役務
290——上述禁止的意義
第三節 中立國的權利和交戰國的權利(徵用外國船舶或中立財產徵用權)291——定義和概說
第三章海戰中的中立
256——第三章的結構
第一節 交戰國的義務
257——第一節的結構
第一分節 對在中立水域內戰爭行動的禁止
258——一、禁止在中立國水域和港口內進行嚴格意義的戰爭行動
259——二、禁止在中立國領水內行使捕獲權
260——三、禁止將捕獲品帶進中立港
261——四、禁止濫用中立國領海
第二分節 交戰國船隻進入和停泊中立水域和港口的規章
262——問題的兩個方面
§1.交戰國軍艦在中立港
263——概說
264——一、交戰國軍艦的進入
265——二、交戰國軍艦的停留
266——(a)停留期限
267——(b) 對非法延長停留的制裁
268——(c) 禁止使用中立國港口作為軍事行動基地
269——(d)修理交戰國軍艦
270——(e)供應交戰國軍艦燃料
§2. 交戰國商船在中立國港口271——一、交戰國商船的進入
272——二、交戰國商船的停留
第二節 中立國的義務273——概說——第二節的結構
§1. 護航航行274——懸掛中立旗幟的中立國船舶護航隊
275——懸掛交戰國旗幟的中立國船舶護航隊
§2. 禁止向交戰國提供軍艦276——歷史演變
277——1871年5月8日華盛頓規則
§3.禁止敵性援助278——定義和概說
279——一、間接敵性援助
280——(a)為敵國運送人員
281——1.運送軍人
282——2.運送預備役軍人
283——3.有關外交代表的例外
284——(b)為敵國運送信件
285——二、直接敵性援助
286——(a)直接參加戰爭行動
287——(b) 接受敵國的命令或接受敵國的控制
288——(c)敵國租用船舶
289——(d) 專門為敵國提供特別役務
290——上述禁止的意義
第三節 中立國的權利和交戰國的權利(徵用外國船舶或中立財產徵用權)291——定義和概說
331——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332——1923年的法學家委員會的報告
333——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實踐
第五章 對違反前述規則的制裁334——第五章的結構
§1.中立國的國際責任335——問題的特殊地位
§2. 交戰國的國際責任336——概說
337——交戰國對敵方國民所犯非法行為的賠償問題——1919年和1 947年和約的解決辦法
338——針對中立國國民所犯非法行為的賠償——國際判例和實踐提供的資料
339——(a)陸戰
340——(b)海戰
341——(c)空戰
342——協定法的現狀
343——個體安全與集體安全
344——第二部的結構
第一章放棄使用武力§1.1919年的解決方法345——國際聯盟盟約的制度
§2. 1928年的解決方法346——廢棄戰爭的普遍公約——術語的起源和評論
347——條約的內容
348——條約對國內法發展的影響
349——協調公約的企圖失敗(1929年—1937年)
§3. 1945年的解決方法350——聯合國憲章的制度
第二章對武力手段的限制351——概說——對術語的評論
第一節歷史演變
352——十八世紀
353——十九世紀
354——海牙會議
第二節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軍備限制355——第二節的結構
第一分節 裁軍的義務356——第一分節的結構
§1.裁軍的特殊義務357——1919年條約的規定
358——強加給戰敗國的義務的法律性質
§2.裁軍的普遍義務359——國際聯盟盟約第8條
第二分節 裁軍義務的履行360——第二分節的結構
§1.海軍軍備的裁減361——概說
362——1922年2月6日的華盛頓條約
363——1930年4月22日的倫敦條約
364——1936年3月25日的倫敦條約
365——雙邊協定
§2. 國際聯盟範圍內的普遍裁軍366——1919年至1931年
367——1932年的裁軍會議
§3. 戰敗國對裁軍義務的履行368——德國的情況
369——其他戰敗國的情況
第三節 1945年以來的軍備限制370——概說
§1.強加於戰敗國的措施371——義大利和德國的東方衛星國的情況
372——德國的情況
373——日本的情況
374——奧地利的情況
§2. 在聯合國範圍內的軍備管制375——有關主管機構
376——常規軍備的管制
377——核軍備的管制
378——限制戰略武器
379——監督問題
第三章 制止濫用武力
380——概說
381——在無組織的國際社會中的制裁製度
382——第三章的結構
第一節侵略者的確定§1. 概論
383——問題的提出
384——正當自衛的例外
§2. 在國際聯盟範圍內對這一問題的解決385——盟約對問題的迴避
386——後來實踐的情況
§3. 在聯合國範圍內對這一問題的解決
387——聯合國的工作
388——1974年12月14日的決議
第二節組織集體行動反對侵略者
389——第二節的結構
§1.國際聯盟範圍內的制裁
390——盟約第16條
391——第16條在義大利衣索比亞爭端期間的適用
392——改進盟約的嘗試
393——(a)在世界範圍內
394——1.1923年的互助條約草案
395——2.1 924年的日內瓦議定書
396——(b)在區域範圍內——1925年的洛迦諾條約
§2. 聯合國範圍內的制裁
397——強制措施在1945年建立的國際機制中的地位
398—強制手段的雙重作用
399——(a)以維持國際公共秩序為目的的強制手段的防止作用——維持和平的行動
400——(b)以恢復國際公共秩序為目的的強制手段的懲治作用——經濟制裁和軍事制裁
401——經濟制裁的實施——羅得西亞的情況
402——軍事制裁的實施——韓戰的情況

創作背景

作者在《國際公法》(五卷本,1970—1982年)中對平時法進行了闡述。但這並沒有把國際關係這個問題探討得詳盡無遺。為了對國家間的關係有一個全面的看法,事實上還需要考慮武力在社會環境中的地位。作者認為法國的國際法論著和教科書都避免談論這個問題。然而,這個問題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經驗、人道主義法的發展和一系列新情況的出現(原子武器的出現、戰爭罪的理論、國際制裁等等),再次被廣泛地提出來了,要想迴避是不可能的。為了試圖填補這一很難辯解的空白,作者寫了《武裝衝突法》。

作品思想

盧梭認為,“在歷史進程中,武力曾在社會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而無視這一點是不觀實的”。盧梭指出,戰爭可以從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軍事的、社會學的,形上學的,倫理學的等各種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但從法律的角度看,應將它視為國際生活的一個因素,即構成“一個國際行為”。盧梭提出,“戰爭不能僅僅根損它的客觀要素(按照國際法規定的方法,在國家之間存在著武裝鬥爭)”來給它下定義。戰爭還包含有主觀要素,“因為戰爭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衝突中國家的意志產生的結果,這種結果是其本身和在其法律效果中所要求得到的”。盧梭運區分了戰爭與報復的不同。報復是一國由於另一國所做的損害自己的不法行為而採取的違反國際法一般規則的強制措施,並以迫使該另一國遵守法律為目的。報復的特點是有限地和暫時地訴諸武力,它不改變和平狀態並且不給第三國帶來任何影響;而戰爭是在期限和廣度上與維持和平狀態不相容的情況下,訴諸物質武力。
盧梭認為戰爭法的淵源除包括占很大一部分的國際條約外,還存在著來自國內法的淵源。後者的價值也是不可忽視的。此外,戰爭法律還“來自那些逐漸地並且普遍地為人們所承認的習慣,來自法學家們的理論,來自軍事法庭的判例”。
在“交戰狀態”一編中,盧梭提出,開戰應有正式通知。通知的方式可以有兩種:一是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戰,一是附有條件的宣戰(最後通牒的方法)。盧梭還區別了戰區與戰場的概念,認為戰爭行動原則上只能在某些特定地帶進行。但盧梭也承認,現代戰爭總體性的特徵導致了戰爭行動戰場的擴展,致使極少的空間能夠逃脫交戰狀態。
盧梭指出,戰爭行動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沒有限制的,下列三種方法和手段應予禁止:1.野蠻或殘酷的方法和手段;2.背信棄義的方法和手段;3.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論及違反關於開戰和戰爭進行的規則的制裁時,盧梭指出,在1914年以前的無組織的國際社會中,這基本上是國家的事情;正有組織的國際社會中,懲治分為國家懲治和國際懲治。“對輕微戰爭罪的國家懲治是由匡家實施的,然而這種懲治仍表現出明顯的國際性。因為,咽際刑事法庭在這方面履行了真正的國際職能。”盧梭接著指出,戰爭罪是不受時效約束的, 因為。罪行時效規則……,主要是形式上的和程式上的規則,而不是實質性和規範性的規則,……維持這條規則會保證罪大惡極的非犯不受懲罰,令人氣憤”。
盧梭對停戰與停火加以了區別。盧梭認為,停戰按其規定來說是軍事性的,但按其目的來說是政治性的;而停火只是暫時停止局部戰鬥,它是由對峙的各軍事指揮官之間的明示或默示的協定產生的。繼後盧梭又區分了停戰與投降之間的區別,指出投降停戰的不同在於:1.投降的性質主要是地方性的;2.投降的效果是即時的,而由停戰產生的義務在時間上卻有延續性, 而且期間還比較長;2.投降明確地阻止已經投降的部隊重新拿起武器,而停戰則是戰爭行動簡單地停止。
盧梭提出,在國際法中使用“海戰”這一術語比使用“海上戰爭”更為可取,因為“海戰”包含的內容更廣泛,它包括海底作戰。海上戰場的空間區域包括交戰國的領海和公海。海戰的戰爭行動手段主要包括封鎖、水雷和潛水艇的使用等。盧梭認為,“空戰”應“包括由飛行器(氣球、飛艇、飛機、水上飛機、直升飛機)進行的,並用來反對敵人的所有軍事行以的捌察行為和摧毀行為”。

作品評價

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系教授俞正山:《武裝衝突法》雖然沒有給武裝衝突法作明確的界定,卻通過安排全書的結構顯示了自己的見解。他把全書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傳統的解決方法:戰爭法”;第二部分,“集體安全體系中武力的使用”。可見,在他看來,武裝衝突法包含了戰爭法,戰爭法只是武裝衝突法的一部分。武裝衝突法除戰爭法的內容以外,還包括了集體安全體系中武力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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