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

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成立於2011年1月,是武漢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成員,是武漢地區文藝理論家組成的社會團體。2011年1月9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主席團、明確了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工作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
  • 成立時間:2011年1月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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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名片

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

協會簡介

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的主要職責是聯絡、協調、服務。廣泛地團結武漢地區文藝理論家和文藝理論工作者,積極開展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活動,密切關注文藝創作動態,對文藝現象作出及時地評論和分析,鼓勵優秀的,批評錯誤的,為武漢地區文學藝術的健康發展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協會現有會員64人。

協會領導

主席:
常務副主席:
樊 星
副主席候選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新民 劉川鄂 李幼平 李建華 李魯平
李瑞洪 吳 艷(女)何錫章 沈振煜 陳龍海
夏武全 雷喜梅
秘書長(兼):
李魯平

領導簡介

一、主席
王又平:男, 1949年11月出生,碩士學歷、教授,無黨籍。現任華中師範大學教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副主編了《中國近百年文學理論批評史》、《中國新文學大系·文學理論卷(1949-1976)》、《中國當代文學》等,主編了《文學批評術語詞典》和編寫《中國當代文學史教學大綱》、《新時期文學轉型中的小說創作潮流》等,曾榮獲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授予的高等師範院校教師獎三等獎、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第二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三等獎、教育部高等院校優秀教材二等獎等。
二、常務副主席
 樊 星:男,1957年12月出生,博士學歷、教授,無黨籍。現任武漢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新文學學會副會長,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文藝理論家協會理事,武漢作家協會副主席,武漢市文聯副主席。1997~1998年赴美訪問學者。著有《當代文學與地域文化》、《世紀末文化思潮》等,在《文學評論》、《文藝評論》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三、副主席(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新民:男,1952年10月出生,大專學歷,中共黨員。現為武漢作家協會駐會副主席、《武漢作家》總編。先後在國內外120餘家報刊發表詩歌、散文、隨筆、文藝評論等體裁的文學作品1300餘篇(首),約300萬字。出版著作有:詩集《走向黎明》、《美麗的陣痛》;散文詩集《顫抖的靈肉》;少兒詩集《溫柔的小溪》;評論集《與繆斯女神握手》;隨筆集《泅渡》、《文化阡陌》以及《王新民集》四卷等。其創作實績列入《中國作家大辭典》等文藝辭典。
劉川鄂:男,1961年9月出生,博士學歷、教授,無黨籍。現為湖北大學文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湖北大學文學院副院長,湖北省政府專家津貼獲得者。已出版9部著作。著有關於中國自由主義文學、魯迅、聞一多、張愛玲、現當代湖北文學等方面的學術論文近百篇。在《文學評論》、《文藝研究》、《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叢刊》、《社會科學研究》等學術刊物發表多篇論文。另著有關於大眾文化、足球、婚戀、學校教育等方面的散論及散文創作100餘篇,散見於全國各地報刊。
李幼平:男, 1962年出生,文學·藝術學博士、教授,中共黨員。現為武漢音樂學院副院長,美國密西根大學博士後。中國律學學會副會長,中國音樂學會理事;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湖北省屬普通高校跨世紀學術骨幹,湖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勢與特色領域、音樂考古與楚音樂藝術研究項目學術帶頭人,湖北省教育廳優秀中青年創新團隊項目--“湖北音樂文物研究與開發”負責人;湖北省音樂家協會理事、理論委員會委員;武漢音樂學院音樂學專業教授、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音樂考古中心主任。
李建華:男,1964年出生,碩士學歷,無黨籍。現為湖北省理論家協會常務副主席、《文藝新觀察》執行主編。
李魯平:男,1964年8月出生,哲學碩士、法學博士,民盟。現為武漢市文學藝術理論研究所負責人,兼任《芳草》文學雜誌副主編。出版有評論家《政治旋流中的作家們》、《湖北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文學親歷》,發表有詩歌、散文、小說多篇作品。在《光明日報》《文藝報》《文學報》《當代作家評論》《小說評論》等報刊發表評論文章近百篇。
 李瑞洪:男,1954年出,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任江漢大學美術館館長、《現代藝術》主編,武漢市文聯簽約文藝評論研究員,武漢市美術家協會副秘書長,湖北省美育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高校美術、藝術設計指導委員會委員。是武漢市活躍的美術評論家,武漢市文研所特聘評論家。
 吳 艷:女,1958年出生,大學學歷、教授,中共黨員。現為江漢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教授。主持“八十年代以來的小說文體與湖北作家的小說創作”、“20世紀中國文學批評”、“聞一多與艾略特詩學的比較”等多個湖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重點社科項目。著有專著《壁壘間的橋樑--聞一多、艾略特詩學啟示錄》,在《外國文學研究》《江漢論壇》《深圳大學學報》《江漢大學學報》等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何錫章:男,1953年出生,碩士學歷、教授,中共黨員。現為華中科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主要從事中國現代文學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研究併兼及中國古代文學的研究,主要著作有:《文化模式》、《歷史透鏡下的魂靈--中國封建社會人性結構論》、《神佛魔怪話西遊》、《理性與浪漫的永恆巨流》、《中國現代理想人性探求》等,主編有《中國修養文庫》、《中國語文》等。在《文學評論》、《文藝研究》、《魯迅研究》、《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叢刊》、《西北大學學報》、《中國文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100餘篇。
沈振煜:男,1945年2月出生,碩士學歷,中共黨員。現為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院長。主(參)編專著《毛澤東文藝思想與中國革命文藝實踐》、《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現代文學社團流派史》、《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等教材13種,在《江漢論壇》、《中國文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科研論文20餘篇;主持、參與省部級教學研究項目7項;曾獲省級以上科研及教學研究獎5項。曾擔任湖北省學位辦高校省級精品課程、品牌專業、教研立項和省屬高校增設本專科專業評審、全省大學生科研成果評審等專家組成員。曾被教育部聘為第四屆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組成員,教育部新世紀教育教學改革工程文科項目評審專家組成員等。
陳龍海:男,1962年出生,書法碩士、美學博士,民盟。現執教於華中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書法協會會員、中華美學學會會員、湖北省書法家協會學術、篆刻委員會委員、東湖印社副社長。 其書法篆刻作品多次入展國家級展事,發表各類論文30餘篇,計20餘萬字。著有:《達摩的人生哲學》、《法家智謀》、《中華神筆》、《名印解讀》、《名碑解讀》,《名帖解讀》、《乞畫解淒》、《名雕塑解讀》、《大學書法》、《中國線性藝術論》等。
夏武全:男,1960年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為《長江日報》文藝部主任,長年從事文藝副刊負責工作,熟悉武漢市文學藝術家和文學藝術界歷史現狀。其負責的副刊是武漢市唯一的主流批評陣地。
雷喜梅:男,1957年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主任記者。現為武漢廣電局副局長,武漢新聞學會、武漢記者協會理事,武漢作家協會會員,湖北省青年聯合會委員,楚辭研究專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英文名稱:Wuhan Literature and art theor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WLATA。
第二條 本會是武漢地區文藝理論與評論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基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團結和組織我市廣大文藝理論家和文藝理論工作者,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理論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文聯和登記管理機關為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公園路4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鼓勵和倡導文藝理論家和文藝理論工作者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努力學習,解放思想,勇於探索,結合文藝實踐,積極開展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活動。
(二)立足本市、面向武漢城市圈,密切關注文藝創作動態,對文藝現象作出及時地評論和分析,鼓勵優秀的,批評錯誤的,為文學藝術的健康發展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
(三)積極組織會員對各門類的文藝實踐活動,尤其是對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積極宣傳,推介我市優秀文藝人才和文藝創作成果,幫助大眾提高鑑賞能力。
(四)積極發現、培養文藝理論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壯大我市文藝理論工作隊伍。對學術研究上的優秀成果和在文藝理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與市內各相關團體、部門和機構的廣泛聯繫與合作,促進我市文藝理論工作的全面發展。積極推進與市外、省外相關組織和機構的學術交流,宣傳武漢,服務經濟建設,促進與全省和全國文藝理論家的團結與友誼。
(六)本會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本會會員從事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工作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業務指導的武漢市各類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在武漢工作的文學及各藝術門類的理論家和理論工作者,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凡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所在單位和所在地文聯(或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或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事業的權利;
4、要求本會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5、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4、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中,如有被剝奪公民權者,即開除會籍;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兩年無故不參與本會活動,無故不交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恢復會員資格,須報請理事會(或主席團)重新審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引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以上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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