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房地產中介協會(現名武漢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正式獲批更名)是由武漢地區具有合法資格的經紀機構或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地方組織。協會成立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在武漢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接受武漢市房產局的業務指導和武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目前會員單位涵蓋武漢知名房地產中介經紀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
- 外文名:Wuhan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 地區:武漢地區
- 性質: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
機構簡介
基本情況
2、第二屆理事會換屆時間:2001年5月,第一、二屆理事會會長楊光義,常務副會長皮東山。
3、2003年4月因特殊原因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對第二屆理事會領導機構進行了調整,按照章程,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通過了新的領導機構名單,新任會長皮東山。
4、2006年4月,協會舉行換屆大會,對理事會領導機構進行了調整,按照章程,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通過了新的領導機構名單:會長皮東山,常務副會長葉正明,秘書長謝娟,會員單位由原36家增加為現86家。
5、2010年9月,經會員大會不記名投票,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產生,會長葉正明,秘書長謝娟,會員單位近150家。
6、2014年8月,經會員大會不記名投票,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產生,會長塗瑞林,監事熊陽,聘任專職秘書長傅玲玲,會員單位近200家。
協會工作
2、連續多年舉辦武漢市房地產中介行業評選活動(誠信企業、星級經紀人、形象店面、形象售樓部等),加強行業職業道德建設,規範房地產中介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行業的信譽度和整體服務水平。
3、協會與會員單位抓住機遇,發揮行業優勢,舉辦多次全市房地產中介交易會。
4、配合和參與對全市非法房地產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工作,並取得預期效果,打擊非法的房地產中介活動,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市場的健康發展。
5、協助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擬定相關規則條例,並全程配合搭建武漢房地產經紀服務平台,做好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視窗收件等服務工作,同步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相關培訓事宜。
6、開展調研活動。協會在廣泛聽取會員單位對我市房地產市場反映出來的問題及加強市場建設的意見後,就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意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以期為管理部門的決策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搞活和健康發展提供參考。
7、為會員單位做好信息服務工作,定期編印會刊,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動態,方便大家學習和運用國家、地方及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檔案,自覺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切實做到為民服務。
8、組織學習考察活動。協會多次組織會員單位赴京、滬、深、港、台等地進行學習考察交流活動,加強行業的溝通和了解,開闊視野,為武漢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協會行業宣言
規範執業,勤勉盡責,樹立良好形象;
尊重同行,公平競爭,維護行業聲譽;
合作共贏,和諧發展,共創事業高峰。
協會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武漢地區具有合法資格的從事房地產經紀及其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機構或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的行業組織,是在武漢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研究房地產經紀服務的理論與實踐,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加速房地產流通,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武漢市房管局和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武漢市三陽路新長江大廈A座15樓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對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溝通房地產供需雙方的渠道,維護房地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房地產改革和發展理論、方針、政策的研究探討,提出房地產經紀服務發展政策的建議,努力培育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流通、繁榮與發展;
(三)制定和實施房地產經紀經紀服務工作發展的規劃、逐步建立房地產經營、銷售、物業等經紀行為,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在協會的組織下開展行業整體經營,擴大經營規模;
(四)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業的政策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發行有關資料,開展諮詢代理服務;
(五)組織房地產專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後續教育,組織信息和經驗交流以及學習考察活動,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六)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有關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房地產經濟、技術、學術及相關市場信息的合作與交流;
(七)承辦政府及社會各屆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開展有利於房地產經紀服務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八)依法維護協會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及經紀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四)誠信自律,合法經營。
(五)其它:在本行業從事經營管理卓有建樹的資深人員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加入行業協會;非從事居間和代理業務,但與經紀相關行業的,可申請成為顧問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的各項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依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費:
第十三條 退會
(一)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
(二)會員如果在一個會員年度內未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應交回會員證、牌。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數量為200-300個的,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不少於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301-500個的不少於三分之一;501個以上的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通過提案和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須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和獎懲;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應完善會議記要。
第二十一條 協會理事達5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會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採取等額競選辦法產生。設常務理事會的,副會長以上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應由專職人員擔任,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聘任。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在房地產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熱心協會工作,具有相當的溝通、協調和組織能力;
(四)為人正直,胸襟廣闊,處事公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同時設立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會長辦公會推薦任命。曾擔任協會會長的,屆滿卸任後即自動聘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協調各專委會開展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行政主管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武漢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經紀人個人會員管理辦法(試行)》作為本章程補充條例,具有同等約束效應。
自律公約
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業規範,自覺抵制和制止有悖於法律、法規和行業道德的各類行為。
武漢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