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規定

武漢市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規定,是武漢市政府於1995年10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文號(1995年10月4日武政〔1995〕8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武政[1995]85號
  • 生效日期:1995-10-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5]85號
【發布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1995-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0月4日武政〔1995〕85號)
第一條 為促進各有關單位協作配合,保持航空口岸安全、暢通,提高航空口岸綜合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武漢市口岸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航空口岸,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旅客、貨物和飛機出入國境的機場。
第三條 市口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口岸辦)負責航空口岸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邊防、海關、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等口岸檢查、檢驗單位(以下簡稱聯檢單位)應指派人員組成聯檢組,代表國家對出入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貨物和飛機及機上供應品等進行檢查、檢驗、檢設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航空口岸的發展規劃和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由市口岸辦編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在聯檢廳內,劃給聯檢單位的場地、水、電和通訊設施,由機場經營單位無償提供。
第七條 包括聯檢廳、隔離區、停機坪在內的航空口岸聯檢區(以下簡稱聯檢區)是聯檢單位對出入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貨物、飛機及機上供應品等實施聯檢和監督管理的場所。凡因工作需要進入聯檢區的人員(包括聯檢人員和駐機場各單位工作人員),都必須佩戴聯檢區通行證;是聯檢人員的,還必須按規定著裝和佩戴標誌。
第八條 聯檢廳的總體布局、聯檢流程及各種指示牌、廣告牌、宣傳欄等的設定,由市口岸辦商各有關單位統一規劃,並監督實施;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動或增減。
第九條 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需進入聯檢區內從事商品銷售、飲食服務以及廣告等經營活動,應徵得市口岸辦和機場管理部門同意,並遵守有關航空口岸管理的規定;在隔離區從事商品銷售、飲食服務等經營活動,還應經海關批准。非保稅品不得進入隔離區。
第十條 增開定期或不定期國際或地區性航線包機,應事前報請市口岸辦審核和商有關聯檢單位同意,並轉報上級口岸部門批准;因故取消航班或增開加班包機,應報經市口岸辦同意,並報上級口岸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民航運輸企業應按規定提前向航空口岸各有關單位通報入出境飛機的計畫和動態,通報內容包括航空公司代號、航班號、機型、機號、飛行任務、始發站、目的站、抵離機場時刻、裝載旅客和貨物的數量以及在飛行過程發生或發現的異常情況等有關情況;遇有國際備降飛機或航班變更時間,應及時通報。
第十二條 國際或地區性航班班機機組服務人員應在每次入境前,向旅客播放由我國民航及有關單位提供的音像製品,宣傳我國衛生檢疫、海關、邊防、動植物檢疫等有關規定,並協助旅客在飛機上填妥健康申明卡、入境登記卡和海關申報單。
第十三條 聯檢單位工作人員應在入境飛機到達前20分鐘或出境飛機起飛前9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在每天末班出境飛機起飛15分鐘後或入境旅客全部辦完手續15分鐘後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 飛機入境後,聯檢單位應各派1至2人登機,在飛機客艙門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有關單證,並經核查無誤,方可準許旅客和機組人員下機。
在旅客下機後,還應對飛機客、貨艙進行查驗。在聯檢人員對境飛機進行入境聯檢前和出境聯檢後以及正在進行聯檢時,其他人員不得登機。
第十五條 出境旅客應在飛機起飛前90分鐘到達機場,辦理乘機聯檢手續,飛機起飛前30分鐘,聯檢單位停止辦理第一道乘機聯檢手續;在辦理乘機聯檢手續中發生有礙飛機正點起飛情況時,聯檢單位應及時通知國際值機室或簽派室,同時相互配合,採取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聯檢人員應在出境飛機裝載旅客和貨物前查驗機艙,客艙應在公布的航班起飛時間前30分鐘查驗完畢,貨艙應在飛機到位後查驗。
出境飛機機艙經聯檢人員查驗後,除本機旅客和機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登機;情況特殊,必須登機的,應經聯檢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旅客辦完乘機聯檢手續進入隔離區後,航班起飛時間延誤,需要提供膳食時,邊防、海關等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航班取消,改日飛行時,應重新辦理乘機聯檢手續。
第十八條 享受海關免驗和安全免檢待遇的賓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手續;其他確需提供禮遇的賓客,由接待單位在賓客抵離航空口岸前2天,持有關證明和批准檔案與市口岸辦聯繫,經市口岸辦商得有關部門同意後,組織聯檢單位實施。
第十九條 出境飛機因故必須返航時,經邊防單位和海關對返航飛機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後,方可放行。
第二十條 入出境飛機裝卸貨物和行李物品,由海關負責監督管理;裝卸完畢,民航運輸企業或入出境飛機機組負責人應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
第二十一條 海關在檢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貨物時,發現有不能自行處理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聯檢單位。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按規定應進行衛生檢疫的進出口物品和進口食品應憑衛生檢疫單位出具的檢疫證書,給予放行。
第二十三條 入境飛機上的垃圾,應在聯檢人員登機查驗後,由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單位監督,機場有關部門用其設定的專用垃圾處理設施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聯檢區和出入境飛機上揀拾的物品,在航空口岸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以及無人認領的物品,應由海關會同民航運輸企業查點登記,存入由海關監督管理的專庫。其中的應稅物品和禁止、限制出入境物品,應在海關監督管理下辦理手續後處理;武器、彈藥、管制刀具及刑具,應及時交邊防單位處理;動物、植物及其產品,應及時交動植物檢疫單位處理;超過3個月無人認領的其他物品,由海關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聯檢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場公安部門負責。
聯檢區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由機場候機樓管理部門負責,聯檢單位使用的檢查檢驗設施和辦公用房的清潔衛生工作,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由市口岸辦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口岸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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