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夏區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根據《武漢市江夏區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江夏區委、江夏區人民政府關於江夏區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江夏區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8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江夏區民政局
第二條:區民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第三條:區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落實區委工作要求,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 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負責區級直接登記和無主管部門的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 統籌社會救助體系; 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五)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 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貫徹落實有關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我區與毗鄰的行政區域邊界線管理、勘測和協商工作, 承擔區內行政區劃的調整工作; 負責轄區內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
(七)貫徹落實婚姻管理政策, 負責全區婚姻管理工作, 推進婚俗改革。
(八)貫徹落實殯葬管理政策, 負責全區殯葬管理工作, 推進殯葬改革。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 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 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工作, 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二)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 組織實施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指導孤寡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和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按規定承擔的全面從嚴治黨、國家安全、意識形態、綜治維穩、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保密等主體責任。
(十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區民政局要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 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 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 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 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標準並組織實施, 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全區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 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全區老齡事業發展, 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條 區民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法制建設工作, 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 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黨建、文秘、信息、宣傳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績效管理、綜合治理、“兩案”辦理、計畫生育、後勤保障、財務、群團、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二)社會事務科。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婚姻和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工作,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 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貫徹落實有關行政區劃管理政策、法規, 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管理辦法; 負責我區與毗鄰的行政區域邊界線管理、勘測和協商工作, 承擔區內行政區劃的調整工作; 負責轄區內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貫徹落實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 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社會救助科。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 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貫徹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 組織實施社會捐助工作, 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五)社會福利科。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 貫徹落實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標準, 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 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護、殘疾人社會福利等工作。
第五條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 副局長2名; 科級領導職數5名。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江夏區委、江夏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具體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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