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會 長:楊維林
副 會 長:
柳平 蔡學恩 潘玲 徐黎明 嚴道清 弓躍峰
秘 書 長:黃有鴻
協會自成立以來,其管理機制和業務範圍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得以長足發展,行業管理逐步與國際接軌。首先,實現了以專職律師為主的管理體制,開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成立了律師風紀股長會和律師維權委員會等兩個專門委員會負責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律師紀律監督管理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已成為協會的一項日常性工作。其次,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先後向美國、英國、新加坡和香港等地選派數十名律師外出學習、交流,並5次組團出訪美國、西歐、澳大利亞等地,並建立了廣泛的業務合作關係;第三,律師培訓做了大量工作,近年主要組織了全國性海事海商法、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國際貿易、國際商務仲裁和武漢律師對我國加入
WTO的對策、死刑案件辯護技能、房地產法律實務、智慧財產權法律實務、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等方面專業知識的研討活動。近五年來,每年匯集出版了論文專輯,每輯收集論文百餘篇。其中有部分論文在全國律協組織的研討會上交流並獲獎。律師的學歷教育成果顯著。目前全市45歲以下的律師已取得了本科以上學歷。其中有不少律師具有碩士、博士學歷,擁有一批懂外語、懂經濟、懂管理的複合型人才;第四,協會針對律師執業風險,組織全市執業律師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律師執業風險保險”。第五,專業委員會工作得以健康發展。大案、要案的集中討論,專業法律的研討工作已納入日程。第六,在營造律師良好的執業環境方面取得成效。通過積極努力,搭建律師與司法和執法人員正常交往的平台;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辦律師專欄,建立武漢律師網站,正面宣傳報導律師在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通訊地址
地 址:武漢市黃孝河路90號
郵 編:430010
協會章程
武漢市律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武漢市律師協會(下稱本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武漢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致力服務全體會員,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
依法治國,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貫徹
科學發展觀,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奮鬥。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四)協助和參與市司法局對本市律師事業發展規劃的研討和制定;
(五)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整體執業水準;
(六)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七)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管理工作;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調處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三)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四)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五)開展文體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同業互助工作、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湖北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凡在武漢市司法局申報註冊執業的律師,均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在武漢市司法局申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均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協會提出維護律師依法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在辦理重大、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協會的幫助。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參與本協會公共事務管理;
(四)參加本協會及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專業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設施等;
(七)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四)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履行培訓義務,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
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
律師協會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選舉產生。理事會是
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四年。每次換屆必須更新三分之一的理事,以保持理事會的活力。
理事成員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政治可靠、業務能力強、職業道德好、具有較強議事能力和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並具有一定影響力,執業五年以上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連續2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五)聽取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秘書處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本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八)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合理建議。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市律師代表大會;
(二)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制定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決定設定和撤銷本協會專業委員會。任免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聽取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五)向理事會提出增選、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議案;
(六)擬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常務理事連續2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者,其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並由理事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是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設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副會長應當在全市律師界具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執業十年以上。
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會長的職責:
(一)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律師協會從事對外交流;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四)檢查、督促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六)簽署或授權秘書處簽署律師協會有關檔案;
(七)答覆監事會、代表提出的質詢、議案和監督意見;
(八)行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會長、副會長實行輪流辦公制度,會長每月到協會辦公2天,副會長1天。會長下所調研每年不少於20次,副會長不少於10次。副會長連續2次無故缺席或不執行任務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理事會公示。
會長、副會長每年年終向理事會述職,接受理事會的評議。
第二十四條 在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
湖北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應從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6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並有權提出質詢;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
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對財務和會費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五)監事會可派人列席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
(六)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八)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一名監事長。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監事長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三十一條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理事會公示,缺位由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增補。
第七章 執行機構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秘書處,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及會長交辦的事務,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
武漢市司法局選派,常務理事會通過。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協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執行機構的日常管理、財務管理工作;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規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依法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獎懲委員會。
律師協會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可設立若干業務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業務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業務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委員會的顧問。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表彰、
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省、市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和促進律師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
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律師協會視情況分別給予訓誡,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執業規範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
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一條 獎懲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二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的會費收繳按照
湖北省律師協會制定的會費收繳標準,結合武漢市律師工作的實際情況,由
常務理事會確定。但全部收繳會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全市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第四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本協會負責收繳全市律師會費。並按規定向省律協上繳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會費應主要用於: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工作;
(三)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五)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
(六)出版律師刊物,進行律師輿論宣傳,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七)會員福利事業、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八)其他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七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律師協會
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漢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漢常駐律師,應當在本
律師協會登記,接受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由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