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權是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審議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等。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律師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審議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審議會費收支報告。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三年,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重大事宜。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律師協會設秘書處,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及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事務,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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