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是一部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2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805
  • 發布文號:武政[1996]14號
  • 發布日期:1996-02-02
  • 生效日期:1996-02-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6]14號
【發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1996-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
(1996年2月2日武政〔1996〕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切實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捕殺和非法捕撈、運輸、經營、利用下列水生野生動物:
1、白暨豚、中華鱘、黿、山瑞鱉、胭脂魚、大鯢、三線閉殼龜、雲南閉殼龜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2、黃緣閉殼龜、平胸龜、黃喉水龜、棘腹蛙、棘胸蛙(含雙閉棘胸蛙)、黑斑蛙、金線蛙等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用途,確需捕撈、出售、收購、利用前款所列水生野生動物,應經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報請批准。
二、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誤捕到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應及時採取水中暫養等救護或保存措施,並在12小時內就近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處理。
三、未經國家、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利用已死亡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四、依法準許出售、收購和利用受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五、禁止在金口、沌口、白沙洲、陽邏等水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水域,實施破壞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環境的行為。在這些水域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將是否影響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環境的內容列入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徵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公安、民航、鐵路、航運、公路運輸等部門,發現非法運輸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應予暫扣,並及時通知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七、漁業行政管理人員應持《中國漁政檢查證》實施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監督檢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作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處罰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非法運輸、經營、利用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分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或5倍以下的罰款;
2、擅自出售、收購誤捕的國家或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可視同非法經營、利用論處;
3、破壞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以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通告的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暫扣、沒收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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