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商學院校友會章程

《武漢工商學院校友會章程》是武漢工商學院校友會的管理制度,於2015年6月1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會名為“武漢工商學院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為由在武漢工商學院及前身中南民族大學工商學院和武漢長江工商學院學習深造過的學生、培訓過的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工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尚社會道德新風尚,繼承和弘揚學校的優良傳統,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絡與溝通,深化學校與校友、與社會的多方合作,促進學術、科技、產業的交流與發展,鼓勵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為祖國的繁榮與富強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黃家湖西路3號。郵編:43006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聯絡廣大校友,交流信息,增進情誼,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建立聯繫校友與母校之間牢固有力的橋樑和紐帶,增強校友對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鼓勵校友在各自的崗位上求真務實、創新進取,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擴大校友和母校的影響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三)積極開展母校與校友之間的經濟科技合作、學術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四)收集、整理校友名錄,建立校友檔案,通過《武漢工商學院校友風采錄》、《武漢工商學院校友通訊》等形式,交流信息,反映校友們的活動與成就;
(五)舉辦有利於國家、有益於社會、有功於學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武漢工商學院及前身中南民族大學工商學院和武漢長江工商學院學習深造過的學生、培訓過的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資料、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與本會進行信息溝通,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
(五)聯絡校友與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為母校的發展爭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件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不超過十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
(四)處理突發性重大事件的決定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有關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及校友捐贈;
(二)母校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在湖北省教育廳和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湖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註銷撤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北省教育廳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漢工商學院校友會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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