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商學院章程

《武漢工商學院章程》是武漢工商學院的管理制度,於2022年8月2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工商學院章程
  • 發布單位:武漢工商學院
  • 發布時間:2022年8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學校舉辦者、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名稱、地址與舉辦者
第三條 學校名稱:武漢工商學院
英文名稱:Wuh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簡稱:WTBU
學校法定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黃家湖西路3號,郵編:430065
學校網址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武漢弘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學校登記機關:湖北省民政廳
第三章 學校性質、辦學定位、辦學規模與功能
第五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國招生的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機構。
第六條 學校辦學定位:服務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致力於卓越的套用型人才培養和套用技術開發研究。努力建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特色鮮明的國內高水平套用型工商大學。
第七條 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以及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16000人左右。
第八條 辦學功能及層次: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適度發展碩士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九條 學校招生納入國家招生計畫。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
第四章 學科門類
第十條 學校構建以管理學、經濟學、工學為主,文學、法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校實際,最佳化調整、科學布局本科專業。
第五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董事會、監事會、校務會、黨委會、學術委員會、教代會等法人治理結構,著力建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二條 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學校董事會,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社會人士等共同組成,其中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在董事會中的席位應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在條件具備時,董事會可以吸收社會公眾代表,根據需要設獨立董事。
董事任職資格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董事會由9人(含)以上奇數組成,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3名,董事若干名,另設董事會秘書1名。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核機關備案。
董事長由學校舉辦者代表出任。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根據校長提名研究決定學校中層正職及常務副職以上幹部的聘任;
(二)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定、合併、撤銷和人員編制,審定教職員工薪酬管理辦法;
(三)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審定學校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定辦學經費籌措方案,審核批准學校年度預算,審核年度決算和重大經費支出;
(五)審定學校機制建設、文化建設、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校園基本設施建設、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等方面的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
(六)根據章程任免董事會成員;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八)對校務會及成員任期目標及年度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九)決定學校重大資產的轉讓、租賃;
(十)審定、修改學校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認為需要討論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議;遇有特殊情況,經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網路、電話、視頻或者其他通訊方式等會議形式召開。
(二)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日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因故不能現場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或者書面授權其他董事出席並代為行使表決權,書面授權要界定授權事項和表決意願;董事既不授權又不出席的視為表決棄權。
(三)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多數通過的決策機制。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1. 聘任、解聘學校校長;
2. 修改學校章程;
3. 制定發展規劃;
4. 審定預算、決算;
5. 任免董事會成員;
6.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7. 法律、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並徵求董事的意見後,由董事長簽發。董事會會議紀要及會議決議應指定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董事長負責董事會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代行董事會職權;
(三)代表學校簽署或者授權校長簽署經董事會同意或決定的有關檔案;
(四)審定預算決算;審定預算外經費項目;
(五)提名推薦聘任和解聘學校中層正職及常務副職以上幹部;
(六)領導對校務會及成員任期目標及年度目標責任的考核激勵工作;
(七)負責組織董事會換屆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學校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組成,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首屆監事會由舉辦者和董事會協商產生。監事會負責人由舉辦方代表出任。監事會負責人應當列席學校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3人(含)以上監事奇數組成,並推選1名負責人。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會是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
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多數通過的表決原則。監事會決議需經過二分之一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在董事會領導下,校長依法行使對學校的管理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原則上年齡在70歲以下。校長由舉辦者和董事會推選;由董事會聘任,任期5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設立副校長、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工作,並在校長的領導下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通過校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編制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目標任務,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原則,落實校務會目標責任,並組織實施學校內部的考核和獎懲;
(四)組織制定內部機構設定、編制方案、薪酬管理辦法,報董事會審定;
(五)推薦學校副校長、校長助理人選,按程式聘任或解聘學校中層幹部;
(六)規範辦學,組織制定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學校內部治理模式與機制建設、文化建設、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校園建設等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籌措辦學經費,組織編制、實施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八)組織編制學校質量發展報告;
(九)學校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校務會是學校行政議事執行機構,具體研究、部署、組織、實施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務會由校長或校長委託人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行政管理,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實施目標責任和績效管理。學院是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依據學校授權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質量監評機構,監督人才培養質量及辦學質量。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及校外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是在校務會領導下開展或授權開展學術事務的管理、決策、審議、評定、監督和諮詢機構。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校務會、董事會提名推薦,經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聘任。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 審議學科專業、教師隊伍建設規劃與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審議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的社會服務等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 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重要的教學、科研規劃方案,審議學術機構、院(系)設定與調整方案;
(三) 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
(四) 審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的有關學術評定標準;
(五) 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六) 審定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科分委會和院(系)學術委員會章程;
(七) 評定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社會服務方面的重要成果;
(八) 審議有關規範學術道德與加強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評議學術糾紛及學術失范行為;
(九) 對學校委託的重大事項開展諮詢和評議。
學術委員會依照《武漢工商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配備輔導員、班主任或班導師。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建立中國共產黨武漢工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學校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學校變更或終止時,學校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做出調整或撤銷決定。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鬥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一條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主持校黨委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董事會、校務會及監事會,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關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後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工作實際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五條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三十六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三十七條 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委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統戰部、紀檢監察部等,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開展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校務公開、實行民主辦學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等。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等。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一條 教育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堅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的需求。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根據市場需求,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訂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制訂教學計畫、教學大綱,自主選用教材;學校借鑑和引進國外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管理經驗,並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四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培養套用型專門人才為主旨,在教學上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嚴格按照社會選拔人才的標準,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會適用性。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制的優勢,以服務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及時調整專業方向和培養目標,努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 學校重視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第四十六條 學校努力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多做貢獻。
第四十七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八章 教職員工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職工,並與其簽訂聘用契約。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以及聘用契約規定的權利,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以及聘用契約規定的義務。
學校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任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外籍人員,以高素質、高水平的師資隊伍來保證高品質的教育質量。充分利用民辦教育靈活的用人機制的優勢,最佳化教師隊伍,以“培養、引進、調整、穩定、提高”為指導方針,建立一支結構合理、師德高尚、教育理念先進、專業知識紮實、教學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的師資隊伍。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並實行教育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對教職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九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錄取或轉入學校的學生,可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並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四條 學校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相關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學校建立學生資助、獎勵制度。
第五十五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學生依法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業證書,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指導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範各種風險的技能;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創建穩定和諧校園,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校內傷害事故。
第五十九條 學校引導教育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民道德規範和學校的管理制度,創造安全、穩定、有序的校園環境;學生不得有酗酒、賭博、吸毒、盜竊、打架鬥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及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六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章 學校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註冊資金均為舉辦者投入,均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學校資產中沒有國有資產。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為舉辦者投入、學生繳納的學費、學校科研與社會服務有關收入、科研成果轉讓收入、社會捐贈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制度,財務部門應及時向董事會提供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和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對在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按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在發展過程中,應努力多方籌措辦學經費,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吸納社會資金。學校依法接受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六十七條學校設立基金會,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用於支持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隊伍建設、科學研究,以及師生員工與社會資助。
第十一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十八條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對學校的發展規劃、辦學方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經費預算決算、人事制度、財務制度等進行決策審議;
(二)享有對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中層常務副職及以上幹部人選的建議權;
(三)對學校的重要制度、重大決策、體制機制建設、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基本設施建設等各項工作有指導、監督、檢查權;
(四)參加學校董事會,按照法律規定和學校章程規定推選董事長和部分董事、監事;
(五)查閱學校董事會、校務會會議記錄(紀要)和決議,查閱學校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學校的發展狀況和財務狀況;
(六)向學校提出教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建設與文化宣傳、國際交流、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理要求,獲得有利於舉辦者發展的各類資源的優先支持;
(七)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八)享有依法取得相應權益的權利;
(九)依法提出學校重大投資、分立或者合併、終止;
(十)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承擔學校設立階段的相關費用,幫助學校解決辦學和發展建設中的實際困難;
(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並實施學籍管理與獎懲;
(四)使用和管理學校的教學資源;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七十二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三)依法維護學校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三條 學校分立或者合併,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四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十五條 學校變更名稱、地址、辦學層次、類別等時,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七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
第七十九條 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住宿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學校終止,應當交回辦學許可證,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其他規定、辦法或條例等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生效。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舉辦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修改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生效。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武漢工商學院
2022年8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