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切實加強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障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培養質量,武漢大學發布了《武漢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Wuhan University manag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detailed rules for graduate students
  • 目的:切實加強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 所屬院校:武漢大學
  • 檔案類型:條令條例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障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培養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武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新生入學時,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請假,假期不能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期滿逾兩周未入學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報到後,研究生院將在3個月內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和健康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在體檢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經研究生院批准,暫不予註冊,保留入學資格1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並應於下一屆新生入學報到前1個月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複查合格,經所在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查批准,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或未按期辦理註冊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每學期開學時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培養單位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2周不註冊者,予以退學。
各培養單位應於註冊截止後1日內,向研究生院報送註冊情況。
第七條 研究生按規定繳納學費,未繳納學費者不予註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實行以2年制為基礎的彈性學制,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4年。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的學制為3年,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
第十條 研究生應當在規定的學制內完成全部學習任務。如因生病、休學等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學制內完成學習任務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長學習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1學期提出申請,經指導教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審查同意,報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研究生應當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和其他選修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應當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不得無故缺考。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者,由本人提出緩考申請,任課老師簽署意見,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成績記載實行A、B、C、D四級記分制。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C及以上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可申請重修。
第十三條 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的研究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第五章 考勤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除疾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十五條 請假1周內由導師批准,8天至1個月,經導師同意,報所在培養單位批准;1個月以上或累計達1個月以上者,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後,報研究生院批准。請假期滿,應當到有關批准單位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六條 研究生考勤、請假由各培養單位負責分管研究生的專職人員具體辦理。培養單位每學期向研究生公布1次考勤結果,並通告有關導師,學期末應當將本單位研究生曠課超過3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者報研究生院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 對曠課的研究生應責令其檢討,每學期曠課累計在20學時以內者,由所在培養單位和導師給予批評教育;每學期曠課累計達20學時及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研究生出國(境)按教育部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獲準出國(境)者應按期返校,未獲準續假而逾期2周未歸者,作退學處理。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允許研究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以休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1學期病假累計達該學期一半以上時間(按自然天數計),或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生院認為需要休學者,應當休學。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導師及所在培養單位同意,送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一條 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學習時間和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相應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二條 被批准休學的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並離校,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應當按時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當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復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應當遵紀守法。在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轉專業:
(一)具備特殊才能,經導師及所在培養單位研究,認為變動專業或轉學確實更有利於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長;
(二)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
(三)因專業調整或導師變動,影響繼續培養;
(四)研究生有特殊困難,經研究生院認定不能在本專業繼續學習。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超過2學期者;
(二)招生時已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三)調劑專業後錄取者;
(四)經破格錄取者;
(五)按《特殊優秀人才招生管理規定》錄取者;
(六)擬轉專業與錄取專業不屬於同一學位類型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1次。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轉專業每學期辦理1次,辦理時間為每學期前3周。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轉專業由本人填寫《武漢大學研究生轉專業轉導師申請表》,經導師及所在培養單位同意,接受單位認真考核,證明其確有培養基礎,提出接收意見並擬定培養計畫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條 學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申請,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 我校研究生轉入省內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其所在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接收學校同意,由我校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外省其他高校的,由我校同意後,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外校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我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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