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校園正常秩序,加強學生住宿的規範化管理,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宿舍(含公寓,以下統稱宿舍)是公共及人員密集場所,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是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是影響學生成長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視窗。
第三條 學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學生宿舍的權利,同時承擔創造和保持學生宿舍安全、衛生、舒適的義務,並遵守學校有關學生宿舍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武漢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有分管校領導參加,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財務部、保衛部、後勤保障部、後勤服務集團負責人組成的學生住宿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學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學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成立由入住宿舍的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學生住宿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發動學生參與宿舍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權益;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管理宿舍;參與文明宿舍的檢查評比;收集學生對住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有關部門,並配合其進行處理。
第七條 後勤保障部代表學校實施對學生宿舍的監督和管理。具有如下職責:
(一)負責學生宿舍的分配與調整工作,根據年度招生計畫及房源情況,按照院系和班級相對集中、就近住宿的原則,統籌安排學生住宿。
(二)為學生輔導員進駐學生宿舍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三)在每棟學生宿舍內配備1-3間活動室,用於學生開展集體活動。
第八條 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協助後勤保障部協調院系做好學生住宿的分配與調整工作;負責指導院系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行為管理;負責入住輔導員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研究生院、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提供每年招收的新生名單。
第十條 保衛部負責對學生宿舍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
第十一條 財務部負責學生宿舍收費標準的審核,按照後勤保障部提供的學生住宿信息收取住宿費,並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住宿費由學校財務部統一收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學生住宿費。
第十二條 後勤服務集團協助保衛部做好學生宿舍的安全、消防和服務管理,承擔學生宿舍內的保潔、值班、零星維修的報修以及相應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後勤保障部做好學生住宿的分配與調整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宿舍的管理實行樓棟長負責制,樓棟長從宿舍管理人員中競聘產生,任期2年。樓棟長負責所轄樓棟工作人員的管理,並對本樓棟的住宿管理負有管理責任。
第三章 校內住宿調配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應按學校分配的房間和床位住宿,並與學校簽訂住宿契約,繳納住宿費。嚴禁學生按經濟狀況選擇住房。
第十五條 寒暑假期間,留校學生的住宿應服從宿舍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各院系將留校學生名單報送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後勤服務集團和保衛部,並做好留校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因房屋維修、宿舍整體調整、假期安全等原因需要對學生住宿進行變動時,學生應服從學校調配。
第十七條 宿舍床位一經分配確定,不得隨意調換、出借,嚴禁強占和出租床位。因特殊原因要求調換床位,學生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報後勤保障部統一調換。
第十八條 學生畢業時應及時退出宿舍,需要住宿的延期畢業學生,應在6月30日前向學院遞交書面住宿申請,經學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後,報後勤保障部統一安排,實行集中住宿。由財務部按照住宿的實際房間收費。
第十九條 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的學生,每學年開學時應按學校規定的住宿標準繳納住宿費。如學生因故退學、休學、出國、外校交流、轉學或提前結束學業,應辦理退宿手續,學校將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退剩餘的住宿費。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或觸犯刑律被開除學籍的,不退住宿費。
第二十條 非退學、休學、出國和到外校交流四種原因,學生在學年中途不允許退宿。住宿一年後因實習等原因不再需要住宿的,可在每年6月中下旬提出退宿申請(以當年網上公告時間為準)。獲準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其學校分配的床位一律不再保留。凡未辦理退宿手續的,學校將照常收取住宿費。
第四章 校外住宿調配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確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學生,各院系要嚴格審核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加強信息溝通,嚴格教育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學生的情況,並定期對其住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校外住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聯繫方式、承諾責任、家長簽字等,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批。
第二十三條短期出國學習、實習和聯合培養的學生返校後,應在學校統一安排的宿舍住宿,各院系要做好學生返校後的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申請校外住宿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義務,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加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引發的各類糾紛和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住宿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後勤服務集團是學生宿舍公共部位的安全及消防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建立和完善學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生寢室內的安全及消防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逐級安全及消防工作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安全及消防責任人;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加強巡查,發現火災立即報警,並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節假日及學生外出實習房間無人時,樓管員應切斷電源。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宿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外來人員憑個人證件在宿舍值班處登記後才能進入宿舍;學生或其他人員攜帶公物、貴重物品(包括電腦、電視機等電子類產品)和大件物品出入學生宿舍樓,應持有有效證件,並自覺接受值班人員的檢查登記,確認無誤後方可進出。
第二十七條 未經學校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生宿舍內從事經營活動。學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員(包括親友)。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內家具以及室內外設施設備均為學校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和改變。損壞公物或公共設施,應按價賠償。情節惡劣的,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宿舍內的用水用電標準和收費按照鄂價費【2006】183號文執行。住宿費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噸,用電8度,超額部分按
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收取。
第三十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
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生宿舍各項管理制度。嚴禁在宿舍內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不得私接電源或違章使用
大功率電器;不得在樓內外亂倒垃圾,亂扔果皮紙屑;不得向窗外扔雜物,亂潑污水;不得在牆面、地面亂貼亂畫;不得在樓內焚燒廢紙、廢物,不得在宿舍內生火做飯;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晚自習時間及熄燈後,不得大聲喧譁、彈唱;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動物。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凡超過學校規定的關門時間回學生宿舍者,應向值班人員說明原因,並出示本人有效證件。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外出實習或短期離校,應切斷自己所用電源,關好門窗,並將離開時間告知樓管員。
第三十三條 其他未盡安全事項按照《武漢大學關於學生宿舍安全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將文明寢室創建情況作為評獎、評優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住宿管理規定者,將依據《武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校外住宿”是指全日制學生在學校統一分配的學生宿舍以外的場所(包括校內其他住房)住宿。
第三十七條 在校內居住的
成人高等教育的學生、網路教育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八條 凡在學生宿舍有住房的輔導員,應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將房間作為家人、親戚、朋友居住場所,不得隨意使用大功率電器,更不得出租房間。
第三十九條 後勤服務集團參照本規定製定學生宿舍管理細則。
第四十條 住三環和弘博學生公寓學生的住宿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後勤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