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談判是北約和華約兩大集團於1973年10月開始的
中歐裁軍談判的繼續。中歐裁軍談判歷時15年,共進行47輪,沒有結果。1985年M.S.
戈巴契夫執政後,美蘇關係、東西方關係趨向緩和。1986年11月~1989年1月在維也納舉行的歐安會第3次續會上,
北約和
華約就舉行削減歐洲常規武裝力量談判問題達成原則協定。雙方商定:談判目的是實現歐洲地區常規武裝力量較低水平的均衡,消除發動突然襲擊和大規模進攻的能力;裁減的方法按“不對等”原則進行;裁減的地理範圍由原來的中歐地區擴大為從
大西洋至
烏拉爾山脈的整個
歐洲地區,以及
蘇聯的南高加索地區、
土耳其大部地區與北約成員國在大西洋所屬島嶼;裁減的項目是歐洲陸地上的常規武裝力量,不包括核武器、化學武器和海軍力量。1989年3月6日,兩大集團關於歐洲常規武裝力量的談判正式開始。雙方經過7輪談判,於1990年11月歐安會首腦會議召開前夕就條約達成協定,供出席歐安會的22國首腦簽署。
主要內容
條約由序言和23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有:①雙方在從大西洋至烏拉爾山脈的整個限制區域內可各保留坦克2萬輛、裝甲戰鬥車3萬輛、火炮2萬門、作戰飛機6800架、作戰直升機2000架、陸基海軍作戰飛機430架。②將整個限制區域劃為4個分區,即中歐區(包括波蘭、捷克和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中歐擴大區(包括中歐區和英國、法國、義大利、丹麥及蘇聯波羅的海、白俄羅斯、喀爾巴阡、基輔4個軍區)、大西洋—烏拉爾區(包括中歐擴大區和西班牙、葡萄牙及蘇聯莫斯科、伏爾加—烏拉爾2個軍區)、側翼區(包括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冰島、挪威、希臘、土耳其及蘇聯敖德薩、北高加索、南高加索、列寧格勒4個軍區);雙方在各分區內部署的坦克、裝甲戰鬥車和火炮數量均受到嚴格限制。③為防止某一國家常規武器數量過大,兩大集團中任何一國擁有的常規武器數量不得超過雙方總限額的33.3%~37.8%。④統一後的德國可保留坦克4166輛、裝甲戰鬥車3446輛、火炮2705門、作戰飛機900架、作戰直升機306架,並保證在3~4年內裁軍至37萬人。⑤建立包括情報交換、現場核查和質疑核查在內的核查制度,雙方每年將接受近百次核查。⑥條約生效後40個月內分三個階段銷毀全部裁減武器,第一年銷毀25%,兩年內銷毀60%。
成員國
補充和修改
條約簽署後曾作過多次補充和修改:
《關於歐洲常規武裝力量兵力談判的結束檔案》,又簡稱為《歐洲常規武裝力量員額協定》:於1992年
7月10日簽署,作為《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的補充,進一步確定了各締約國在歐洲地區的兵力限額。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修改協定》:於
1999年11月19日簽署,該協定由序言和30條正文組成,以國家限額和領土限額取代了集團對集團的模式;修改協定將條約適用的地理範圍重新做了界定,還對可部署的
坦克、
裝甲車和
火炮三大類地面武器的限額重新作出了規定。
2012年4月俄羅斯外交部副部長戈魯什科在莫斯科發言稱並不拒絕批准新的《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修改協定》,並期待北約夥伴國接納新條約。在檔案的基礎上,條約應實現從聯盟結構到每個締約國武器國家和領土級別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