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裁軍談判歷史背景
1964年12月14日蘇聯在第19屆聯大會議上,通過
波蘭外長建議召開
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1968年 6月25日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建議同
華沙條約組織就
歐洲特別是中歐地區相互均衡減少部隊問題舉行談判,以此作為同意召開蘇聯倡議的歐安會條件。1972年蘇、美最高級會談就兩者達成妥協,同意歐安會與中歐裁軍談判“分別但又是平行”地舉行。
1973年1~6月在維也納舉行中歐裁軍談判籌備會議,確定談判為大使級,有決定權的國家11個(北約的美、加、英、
聯邦德國、荷、比、盧,華約的蘇、波、民主德國、捷),觀察員 8個(北約的意、丹、挪、希、土,華約的匈、保、羅);每年舉行全會3次,每次一般10周左右。
中歐裁軍談判正式談判
1973年10月30日在
維也納開始正式談判,至1985年7月,雙方共進行了36輪會談、數百次會議。
談判中,雙方各自先後提出了多種裁軍方案和建議,爭論的主要問題有:
(1)裁軍原則華約主張採取“對等裁減原則”,即雙方各按同等數量或同樣百分比裁減軍隊,目的在於繼續保持華約在中歐的
軍事優勢。北約則堅持“均衡裁減原則”,即雙方按不同數量裁減地面部隊,最後達到同等最高限額,目的在於削弱華約的地面部隊優勢。
(2)裁減對象及步驟
北約主張裁軍地區應包括聯邦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捷、
波蘭、匈等國,華約則堅持把匈排除在外。華約主張各參加國應承擔具體裁減義務,即規定“各國軍隊的最高限額”,同時進行裁減。北約則堅持採用“集體裁減原則”,即只規定兩個軍事集團的“集體最高限額”,至於各參加國如何裁減,則由雙方內部自行決定。北約並主張第一階段只裁減蘇聯、
美國在中歐的駐軍,其他參加國以後裁減。
(3)裁減的軍種
北約主張只裁減地面部隊,不包括空軍及
核武器;華約則堅持陸、空軍和戰術核力量“三位一體”裁減。
(4)雙方駐中歐部隊的實際人數,是雙方爭執最激烈的問題。
華約在談判中宣布,至1976年1月1日止,華約各參加國在中歐軍隊總數為 98.73萬人,與北約同時在中歐的軍力98.1萬人(包括
法國在中歐駐軍)“大致相等”。北約則認為華約至少少報了15萬人,拒絕接受此數字。
妥協
經過談判,雙方在下列一些次要問題上作了些妥協:
(2)雙方最高限額定為各90萬人,其中地面
部隊70萬人、空軍10萬人;
(3)各參加國都進行裁減,第一階段先由蘇、美按一定數額裁減,第二階段起再裁減其他國家軍隊。但在駐中歐軍隊實際人數、
軍備如何裁減及如何監督協定實施等問題上,雙方寸步不讓,談判未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歐洲是蘇、美戰略重點所在,雙方勢在必爭,談判過程實際上是蘇、美雙方在歐洲進行
軍備競賽,爭奪軍事優勢的過程。因此誰也不能在談判中作出真正的讓步,談判將會長期進行下去。
中歐常規軍備裁軍談判進展緩慢情況下,1986年
戈巴契夫提出了以全歐的常規裁軍取代“中歐裁軍談判”。
中歐裁軍談判影響
軍事力量
1986年4月18日,戈巴契夫在東
柏林呼籲:“(應該)就切實削減歐洲國家地面部隊和戰術空中力量的所有組成部分,以及美國、加拿大部署在歐洲的相關軍力達成協定。將要削減的部隊應予以解散,被解散部隊的裝備要么銷毀,要么儲存在各國領土上。很顯然,從地理範圍上說,軍力的削減應涵蓋從
大西洋到
烏拉爾山(AtlanticToTheUrals,ATTU)整個歐洲。”1986年6月11日,在華約峰會上,戈巴契夫再次重申其主張,並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分三階段削減整個歐洲範圍內的常規軍力和戰術核武器,為保證裁軍的落實,以及減低發動突襲的可能性,還應加強相互信任機制的建立,加強核查措施。戈巴契夫提出的建議,較之“中歐裁軍談判”有著明顯的不同:首先,因裁減人員而多出來的裝備,要么銷毀,要么儲存起來,而不是中歐裁軍談判中所提出的僅僅是撤出,這些武器裝備可以部署在可能達成協定的適用範圍之外的地區,也就是說,即使中歐裁軍談判達成協定,歐洲的常規武器裝備並沒有減少,並沒有降低發動突然襲擊的可能性。第二,就是建立可信的、有效的核查,明確地意味著蘇聯發出了這樣的信號,即蘇聯準備在西方擔憂的
軍事人員和裝備領域展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而且戈巴契夫在1988年12月的聯大會議上,單方面地提出蘇聯裁軍50萬,包括削減在東歐的駐軍及坦克等裝備,同時削減防務預算。更重要的是,蘇聯在隨後實現了其承諾。
1990年11月19日,北約和華約22個國家(最初談判時為23國,兩德在1990年10月3日統一為一個國家)在巴黎正式簽署《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條約》是涵蓋整個歐洲的第一個常規軍控協定,它由序言和正文23條,以及其他相關議定書組成。條約適用範圍包括從大西洋到烏拉爾山之間的整個
歐洲,包括締約國的歐洲
島嶼,但條約的義務範圍只限於ATTU的北約和華約國家,對歐洲的中立國和非結盟國家沒有約束力。
軍事力量
條約規定北約和華約每一集團現役的、儲存的陸基武器裝備數量為:坦克20000輛、火炮20000門、裝甲車30000輛、作戰飛機6800架和攻擊
直升機2000架(上述五類武器裝備被稱為條約限制的裝備(TLE))。為防止軍力過分集中於某地,向對方發動突然襲擊,條約劃分了4個區域,並限制各個區域內的上述五類武器數量。中歐區(包括波、捷、匈、德、荷、比、盧7國)每一方保留坦克7500輛、火炮5000門、裝甲車11250輛;
中歐擴大區(除了包括中歐區的國家外,還包括英、法、意、丹,以及蘇聯的波羅的海、白俄羅斯、喀爾巴阡和基輔4個軍區)每方保留
坦克10300輛、火炮9100門、
裝甲車19260輛;
大西洋—烏拉爾區(包括中歐擴大區國家和地區外,還包括西、葡,以及蘇聯的莫斯科軍區和伏爾加-烏拉爾軍區)每一方保留的武器為坦克18000輛、火炮11000門和裝甲車21400輛。
第4區域就是條約第5條規定的側翼區,包括保、羅、挪威、
冰島、希、土6國,以及蘇聯的敖德薩、列寧格勒、北高加索和外
高加索4個軍區,每一方各保留坦克4700輛、火炮6000門、裝甲車5900輛。因為作戰飛機和直升機的機動性強,在每一區不做限定,只規定集團限額。條約還規定了單個國家的上述裝備的限額,每國不得超過13300輛坦克、20000輛裝甲車、火炮13700門、作戰
飛機5150架和直升機1500架。同時條約規定每一集團三種現役裝備限額:16500輛坦克、火炮17000門、裝甲車27300輛。條約簽署後,北約和華約集團分別就每一國家擁有的各類武器的數量作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