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地區開發基金

歐洲地區開發基金,簡稱地區基金。歐洲經濟共同體為解決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於1975年3月創設的專項基金。旨在直接援助經濟落後或衰退地區的發展,解決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基金從共同體預算中開支,分“限額”和“非限額”兩部分。限額部分用於對落後地區的工業、服務業投資和對有利於地區開發的基礎設施工程援助。非限額部分於1979年設立,直接發放給有關地區,補償因執行共同體政策而對地區發展造成的不利影響。1988年6月,部長理事會通過一項規則,將地區基金與社會基金及農業基金的指導部分歸為“結構基金”,並為它們制訂了五項目標。在新結構下,地區基金的主要任務是:促進落後地區的經濟發展與結構調整;改造衰老的工業地區;促進農村地區的發展。受其資助的主要是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較貧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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