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共同地區政策

歐洲聯盟共同地區政策,歐洲聯盟共同政策中的互助類共同政策。是隨著《歐洲單一法案》的生效,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系列針對邊遠和落後地區的扶持、開發政策的總稱。這項共同政策的目的是,在建立無國界的歐洲共同市場的同時,通過消除地區性的發展差別,強化共同體在經濟和社會領域裡的整體性;通過集中使用財政援助,減少援助目標,使財政援助的作用便捷化,以改善共同體結構政策投資的效益。歐盟的地區共同政策與“共同農業政策”、“共同社會與經濟政策”等其他共同政策配合運作,發揮作用。同時,該共同政策還明確規定和劃分了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在執行共同地區政策不同階段(制定計畫、實施計畫、分配方案、評定和監控)所負的責任和義務。歐盟的共同地區政策是通過歐盟機構與成員國政府的密切合作實現的,是由一系列的歐盟機構來推進實行的。這些機構包括:歐盟地區委員會和一系列專項援助基金。其中最重要的基金包括“歐洲地區開發基金”、“歐洲社會基金”、“歐洲農業指導及保證基金”以及“漁業指導財政金”。這些基金和組織的任務是,刺激國家、地區和私人投資,並對其進行補充。1988年2月成員國決定把結構支出的財政資金提高兩倍,使1989—1993年度結構基金支出每年為1480億歐洲貨幣單位,1993—1999年,這項支出增長到每年2000億歐洲貨幣單位。此系列基金遂成為歐盟互助類共同政策發揮作用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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