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共同農業政策

歐洲聯盟共同農業政策是歐洲聯盟共同政策中的互助類共同政策,起源於1957年簽訂的《羅馬條約》。

該條約的第33—39條規定,儘可能使農業生產者獲得適當的生活水平,穩定農產品市場,確保消費者享有適當的價格,使農業經濟結構現代化。依據《羅馬條約》,共同體在1992年以前施行了以實現統一市場、統一價格、互助財政及共同體特惠政策為核心的赤字農業經濟共同政策。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羅馬條約》所規定的目標早已實現,消費者的供應已經得到保證,並且供應價格不受世界市場波動的影響。在這期間,農業經濟的現代化和脫離農業行業人數的增加,已經使職業農業生產者的比例從總就業人數的20%下到8%,於是,提高競爭力和降低生產成本,成為歐共體農業經濟發展的新要求。1992年6月,歐共體理事會決定對共同農業政策進行改革,其目標轉向提高競爭力和降低成本。此外,歐共體的農業從1973年到1988年以每年平均2%的速度增長,而歐共體的農產品消費在相同時期里平均每年只增長0.5%。大量的剩餘產品成為共同體巨大的財政負擔,嚴重地影響了其他領域裡共同政策的發展。因此,共同農業政策改革的主要目標,是使農業援助與生產總量脫鉤,突出產品質量的地位,從而在需求與供給之間建立平衡,減少以增加環境負擔為代價的農業生產。這些措施在進入21世紀時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果。2004年歐盟東擴後,因新成員大多數還是農業國家,共同農業政策面臨新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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