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競爭政策

歐洲聯盟競爭政策,歐洲聯盟共同政策之一。是伴隨著歐洲經濟共同體的誕生而產生的。主要由五大部分組成,即《企業條例》、《國家援助條例》、《特定經濟部門條例》、合作政策(成員國內部競爭的管理部門和法院)以及與第三國關係政策組成。歐共體競爭政策最先出現在1957年簽訂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第85條。後經過多次修改規定:禁止共同市場內一切“以損害、妨礙、限制成員國之間的相互貿易和偽造以競爭為目的或有這樣作用的企業協定和企業之間的協作商業行為”。這個禁令不僅適用於企業之間的橫向協定(現指生產、加工和銷售),也適用於企業之間的縱向協定(現指企業在經營和貿易的不同階段里不是以競爭關係參與的活動)。歐盟競爭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內部市場的統一性,防止企業壟斷市場或通過協定瓜分市場;不允許企業以協定的方式或合併的方式壟斷市場;防止大企業對弱勢企業亂用它們的經濟實力(亂用它們的統治地位)。此外,歐盟競爭政策的目的還在於阻止成員國政府違反規則,通過歧視政策,幫助國營企業或援助私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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