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公司條約

歐洲公司條約,全稱《關於建立公司的歐洲條約》。1966年1月20日由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在斯特拉斯堡簽訂。規定締約國一方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內設立營利性的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公司或團體,並享有同駐在國公司相同的法律保護和稅收標準及優惠等待遇,可以不分國籍自由聘用所需人員;設立常務委員會和部長委員會。該條約還確立了解決有關糾紛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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