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經歷
1951年至1957年在糧食局縣委審幹辦公室工作,7年中都被評為縣
勞模,1957年7月出席省勞模大會。從事司法工作40多年,每次在調查處理案件時,認真負責核實,做到準確無誤地進行處理。1981年審理民事案件22起,調解民事糾紛34起,調查批覆案件3起,處理來信來訪150人次,全部結案。1982年審理民事案件物件,調處民事簡易糾紛52件。1983年審理
民事糾紛63件,辦理
刑事案件3件,調處簡易
民事糾紛43件,並為民眾節約工時300多個。1985年共審理各類民事案件82件,調處來信69件,接待來訪279人次,調解民事糾紛42件。
所獲榮譽
1981年被州人民政府授予州
勞動模範稱號,記功1次21982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勞動模範稱號,記功1次;1983年被州人民政府授予司法戰線先進工作者
標兵稱號,記大功1次,浮動一級工資;1984年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十佳人民法庭庭長稱號,並記功三次。1985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
法院特授予"全國法院先進工作者"稱號,並出席
北京全國法院勞模表彰大會,在表彰大會介紹"踏遍青山為人民"先進事跡,並出書發全國
法院政治資料學習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