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背景
中國的歷史古老悠久,卻不存在實行憲政的土壤,17、18世紀當歐美等國開始實行憲政時,中國卻仍採取閉關自守、盲目排外的措施。19世紀中期,當國門在洋槍大炮的壓力之下被漸漸打開時,本沒有基礎的憲政思潮也在中國大地開始涌動。20世紀初,在不同勢力的要求立憲和反對立憲的嘈雜聲中,在清廷政府的半推半就中,近代中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檔案《欽定憲法大綱》終於面世,這一檔案是“
憲政編查館、
資政院五大臣督同館院諳習法政人員,甄采列邦之良規,折衷本國之成憲”編輯而成的,共23條,分為兩個部分,一為君上大權,共14條;二為臣民的權利和義務,共9條。《欽定憲法大綱》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對日本《
明治憲法》的借鑑,而借鑑範圍之廣甚至可以用“
抄襲”兩詞來形容了。
規定
《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皇帝有權頒布法律,發交議案,召集及解散議會,設官制祿,黜陟百司,編訂軍制,統帥陸海軍,宣戰媾和及訂立條約,宣告戒嚴,爵賞恩赦,總攬司法權及在緊急情況下發布代法律之詔令。並且“用人之權”,“國交之事”,“一切軍事”,不付議院議決,皇帝皆可獨專。另外,又以附則形式規定,臣民有納稅、當兵、遵守法律的義務。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擔任公職等權利和自由。《欽定憲法大綱》確認了君主立憲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於君權強大,議院立法權和監督權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權利微不足道並缺乏有效保障。該大綱是以清光緒帝的名義頒布並非
慈禧太后的名義。
評價
《欽定憲法大綱》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斷高漲的形勢下於1908年制定和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檔案,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日本在1889年確立的、從歐洲軍國主義色彩最濃厚的1850年《普魯士憲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並且為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所確立的、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二元君主制),帶有濃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所特有的封建買辦性、同時又帶有一定的西方資產階級民主色彩的憲法性檔案並且刪去了日本憲法中關於限制天皇權力的條款,使君權更加漫無限制。《大綱》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君上(君主)大權,意味皇權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權利義務作為附則,表現了清朝統治者重君權(國權)、輕民權的一貫性,但它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臣民的權利和義務,這對於開啟民智,培養近代的法律意識具有一定的意義。
《欽定憲法大綱》所確立的
君主立憲政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不少的衝擊。但其未給人民帶來民主權利,只是使君權憲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滿,
立憲派也大失所望。
梁啓超認為:這個憲法大綱是“吐飾耳目,敷衍門面”
它雖帶有濃厚的封建性,與舊有的傳統法典不同,打破了
中華法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於刑法、民法等
普通法律之外,規定了國家與
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原文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
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定。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
(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頒布於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簡稱十九信條,並非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
一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
二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三皇帝權以憲法規定為限。
四皇帝繼承之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六憲政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七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法定特別資格公選之。
八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其他
國務大臣,由總理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官。
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非解散國會,即總理大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解散兩次國會。
十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為限。
十二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宣戰構和,不在國會會期內,得由國會追認之。
十三官制官規,定自憲法。
十四每年出入預算,必經國會議決,不得自由處分。
十五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概依國會議決。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十八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第八條至第十六各條,國會未開以前,
資政院適用之。
實際影響
中國晚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的23條中,其中維護君上大權的就有14條,其餘9條規定廣大人民(臣民)有當兵、納稅、服從中國晚清政府統治等義務,卻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權利。
《欽定憲法大綱》雖然在名義上是“憲法”,但實際上,它的發布不過是中國晚清政府為了緩和人民不滿的權宜之計,其條文中,對封建君主權力極力維護,內中規定的君主權力絲毫不下於封建專制,甚至更甚。這個“大綱”的真實宗旨是維護“君上大權”,賦予國內臣民的權利極為有限,至於“議院”,則完全是點綴而已。也就是說,實際上,《欽定憲法大綱》的發布只是對封建君權的又一次強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正如馬克思在批評德意志境內的1850年普魯士憲法時所說的那樣:“國王用這個憲法給自己欽定了新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