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離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資產階級關於國家的權力分配和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係的學說和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項國家權力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彼此相互制約。作為一種政治理論和思想,遠在古希臘羅馬時代,亞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羅等人就提出了分權與制衡的論點;作為一種學說,由英國的洛克首創,法國的孟德斯鳩加以發展,以霍布斯等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以及英國因採取階級妥協和階級分權措施所確立的君主立憲制的歷史事實,使之作為一種制度,由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而確定,後為其他民主國家普遍採用。
這個學說和制度的主要內容就是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分別由議會行使立法權,由總統(或君主)或內閣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這三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著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的關係,即包括分權與制衡兩項基本政治原則。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原三權分立學說所反映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通過掌握議會和立法權與封建貴族分權的要求的階級因素已逐漸或完全消失,成為資產階級內部進行分權的原則,即資產階級不同集團對權力的分配。但因社會發展,民主制度深化,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仍是政治理論中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