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觀念

權利觀念是關於權利的性質、產生、發展的基本觀念。起源於17、18世紀,最早來源於自然權利或天賦權利的思想,尤其被社會契約論者所廣泛使用。自然權利觀念是個人權利觀念的表述,是權利觀的最早理論形態。近代西方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盧梭等都闡發了這一觀點。從自然權利觀念產生到現在,關於權利問題上的爭論,主要不是圍繞要不要權利或權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問題,而是闈繞什麼權利該優先和它的含義究竟是什麼而展開。

從歷史角度看,權利觀念的發展經歷了=個階段:第一階段強調生存權、自由權和公民權,如宗教寬容、免受專制任意剝奪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選舉自由等權利。第二階段強調經濟權利,如私人財產權,受教育權,居住、健康、擇業等權利。第三階段指向社團和群體,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權、民族自治權、維持整體環境和經濟發展權等。馬克思主義認為,人的權利從來都是歷史的、具體的,而不是天賦的、抽象的,它是由這個社會的物質和文化結構決定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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