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觀

權利觀是關於權利的性質、產生、發展的基本觀念。起源於17、18世紀,最早來自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或天賦權利(god?given rights)的思想,尤其被社會契約論者所廣泛使用。

自然權利觀念是個人權利觀念的表述,是權利觀的最早理論形態。近代西方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都闡發了這一觀點。 從自然權利觀念產生到現在,關於權利問題上的爭論,主要不是圍繞要不要權利或權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問題,而是圍繞什麼權利該優先和它的含義究竟是什麼而展開。從歷史角度看,權利觀念的發展經歷了三代: 第一代權利觀強調傳統的生存權、自由權(traditional liberties)和公民權(privileges of citizens),如宗教寬容、免受專制逮捕、自由言論、自由選舉等權利。第二代權利觀強調社會經濟權利,如私人財產權、受教育權,居住、健康、選擇職業等權利。第三代權利觀指向社團(communities)和群體,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權、民族自治權、維持整體環境和經濟發展權等。馬克思主義權利觀認為,人的權利從來都是歷史的、具體的,而不是天賦的、抽象的,它是由這個社會的物質和文化結構決定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認為人類自由不斷發展、最終實現道德完善和精神解放的超越性。強調個體與群體的利益在“自由人聯合體”的基礎上統一起來。這種統一將使權利這種確定人類自由關係的政治方式獲得最終的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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