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

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

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又稱為“相同名稱的合理使用”,即對同一詞語(標識)都享有合法在先權利(如商標商號權等)的不同企業在尋求註冊相同域名時發生的歸屬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
  • 類型:網際網路
特徵,產生原因,解決途徑,

特徵

(1)不同權利人對系爭域名所用詞語(標識)都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至少是形式上合法的權利。而域名搶注中的註冊人對所註冊的域名標識並不享有合法權益。
(2)從法律性質上看,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屬於合法的權利爭議,因此不存在誰侵犯誰權利的問題。而域名搶注中,非權利人惡意地將他人的商業標識註冊為域名,構成侵權行為。
國內長期以來專注於對“域名搶注”問題的研究,而對於非搶注型域名衝突卻始終未予應有的重視。儘管在“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中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但這種衝突的存在,必然會導致消費者對於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商家對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產生擔憂。因此研究這種爭議的表現形式和成因,從而尋求其解決的途徑,對於推動我國網際網路事業的發展將是十分有益的。

產生原因

導致產生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的原因主要是:
1.域名中蘊涵的巨大商業價值是產生爭議的主要動因。域名發展到今天,已不再僅僅是用來指示網路地址那么簡單,更重要的是它也具有了商業標識的作用,。用戶上網時總是習慣於以其熟知的商標、商號來找到自己想到的企業站點,域名已在其中充當了身份的識別符號,代表著經營者在網路中的商業形象。每個企業都不想失去網路中的無限商機,每個企業都希望用戶能方便快捷地進入自己的網站,於是為了爭奪自己心儀的域名,就會顯得不依不饒,“大打出手”。
2.現行法律制度造成了在同一客體上數個權利並存現象的存在。這是衝突產生的客觀前提。由於現行商標、商號註冊管理中的地域性、多重性,造成了所謂的“專用權”都是有限範圍的專有,不同種類的商品可以註冊相同的商標,不同國家的同類企業可以擁有相同的商標,同一轄區的不同行業,不同轄區的同一行業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商號。而商標與商號管理的分離,又造成了大量商標與商號間互搭“便車”現象的“合法”存在。
3.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是產生爭議的技術原因。本來現實生活中在同一客體上可以並存的數個權利,如果能在域名體系中同樣得到滿足,那倒也相安無事。然而域名系統的技術規則偏偏是要求域名具有嚴格的全球唯一性,完全一模一樣的域名在網際網路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旦一個權利人率先註冊了自己的域名,其他權利人便不可能再就這個標識註冊相同的域名。儘管同一詞語可以在不同的級別域名體系下註冊,然而他們的價值是不完全一樣的。
4.中西方文字的差異也是造成權利“撞車”現象在中國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字母文字的特點是具有無限的組合性,企業為了突顯標識的獨一性,完全可以自己創造出一個新詞來,像Cocacola、Pepsi等。而漢字就不同了,漢字是固定有限的,不能被自創。而且適合於做標識的更是漢字中的一小部分,人們總是習慣於選取一些吉慶祥和的字來組成標識,因此中文商業標識本身就是個稀缺資源。比起字母文字,漢字標識用字的選擇空間是十分狹小的。加上中國數量眾多的企業,極易產生標識相同或相近的使用。同時,中文標識在註冊為英文域名時,還存在著一個轉化問題,不同的漢字標識可能會對應相同的發音。由於《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建議以漢語拼音來註冊域名,因此不同漢字標識間表現為相同的拼音字母更是司空見慣。

解決途徑

1.法律的方法。即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解決域名爭議的辦法。儘管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對自己在先權利的合理主張,應當重在事先預防,更多地貫徹當事人自治原則。但這決不意味著法律無所作為。一旦爭議發生時,至少以下幾點應成為處理權利衝突型域名爭議時必須貫徹的原則:
(1)“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和公平原則。這是處理爭議的一般原則。由於域名爭議的雙方對系爭域名的標識都享有合法的權益,而域名注定只能屬於一方。為了化解衝突,只能採取保護先到者權益的原則,因為法律是不保護“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人”的。
(2)馳名商標例外原則。對先占原則的一個例外,就是說域名註冊人與馳名商標人不為同一人的,應以保護馳名商標為原則。這是傳統商標法中特有的制度,即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要比對一般商標的保護更加有力一些:對一般商標,只要求同一商標不能用在同類商品上;而對馳名商標,只能為其權種人一人所持有。因為馳名商標人為了樹立自己的商譽,付出了巨大的金錢和汗水,而他人的相同使用,將會削弱、淡化其顯著特徵和廣告宣傳價值,長期的淡化行為甚至可以使一個馳名商標變為通用名稱。所以各國的普遍做法,是不允許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註冊。國際網際網路專門委員會(IAHC)在1997年發布的一份檔案中就曾建議,與國際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二級域名只能由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持有或使用。筆者認為,在中國的國情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包括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還應該延伸到與馳名商標發音相同的域名。
(3)權利限制原則。儘管域名最終只能由一人享有,但是取得了域名的一方在行使其權利時,亦應善意地考慮到另一權利人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否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說包括:不得造成公眾混淆、誤認該網站上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權利人有一定的聯繫;不得有在網上惡意損害另一權利人形象、商譽的行為等。
2.命名方式的手段。儘管域名系統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但它同時又具有極強的識別力,對細微的差別都可以識別。因此,為了滿足數個權利人對同一標識域名權利的要求,在域名命名方式上的變通也不失為一種解決衝突的方法。
3.技術手段。域名爭議的產生基本上由於域名系統的技術本身造成的。技術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靠技術本身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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