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維吉尼亞《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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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Mason 喬治.梅遜)
英國人與美國人早巳熟悉權利法案。因此,早在一六四一年麻薩諸塞殖民地就制訂一種“自由體制”,而許多美洲殖民地也其特許狀中所包含的民權與自由宣言而歡欣鼓舞。所有美洲殖民地的居民也都知道其母國有關大憲章、權利請願書,以及權利法案的歷史。但是,美國的權利法案被載入憲法,這在人類歷史上卻是第一次,因而它成了至高無上的法律。第一項權利法案, 也是最著名的一項,是由喬治.梅遜草擬而由維吉尼亞議會於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這份對基本權利的雄辯聲明,不但在美國而且在國外也被廣泛地摹仿;它在法國特別受歡迎,對後來的法國人權宣言也有所貢獻。
維吉尼亞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體和自由的大會上制定一項權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權利屬於他們及其後裔,是政府的基礎。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長官是他們的受託人與僕人,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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