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4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發布《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一線”檢驗檢疫、“二線”檢驗檢疫、監督管理、附則5章34條,自橫琴“一線”、“二線”檢驗檢疫監管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實行。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現行檢驗檢疫管理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 編號:2013年第46號
  • 時間:2013年4月1日
  • 頒發機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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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發布《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3年第46號
為促進粵澳更緊密合作,規範橫琴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橫琴“一線”、“二線”檢驗檢疫監管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3年4月1日

檔案全文

橫琴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粵澳更緊密合作,規範橫琴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出橫琴的人員及其攜帶物、貨物及其包裝、交通運輸工具以及橫琴的進出口貿易關係人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橫琴與澳門之間的口岸設定為“一線”管理,橫琴與內地之間的特殊口岸區域監管線設定為“二線”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橫琴“一線”、“二線”和橫琴區域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設在橫琴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橫琴檢驗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橫琴“一線”、“二線”和橫琴區域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橫琴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先行先試、風險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則,開展“一線”、“二線”和橫琴區域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橫琴檢驗檢疫機構在橫琴“一線”承擔出入境人員和攜帶物、交通運輸工具的檢疫功能,承擔貨物入境申報備案和重點監管貨物的檢驗檢疫查驗功能;在橫琴“二線”主要承擔貨物的進出境檢驗檢疫報檢和查驗監管功能。
第二章 “一線”檢驗檢疫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橫琴“一線”口岸出入境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按照現行查驗模式監管。出入境人員的衛生檢疫實行常態下無症狀快速通關和有症狀主動申報。境外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入應急狀態時,按國家質檢總局應急處置有關要求執行。
第七條 “一線”口岸入境查驗通道實行分類管理,對往返澳門與橫琴之間的澳門居民採取便利通關查驗模式。具體分類方法由珠海檢驗檢疫局根據口岸實際確定。
第八條 攜帶活動物犬或者貓進境的(每人僅限一隻),進境時應具有官方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免疫接種證書。
對來自狂犬病非疫區、物主居所在橫琴且滿足一定隔離檢疫條件的,允許實施居家隔離;來自狂犬病疫區的按現行規定實施隔離檢疫,合格後放行
第九條 經“一線”進出橫琴的交通運輸工具按現行模式管理。
對澳門牌照小客車、粵澳兩地牌客貨車實施“一站式”查驗核放。
對入境停泊指定碼頭的休閒遊艇,採用“申請人預申報、提交申報單”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對船舶員工、遊艇遊客及其攜帶物品可採取集中申報。在判定無染疫的情況下,允許船員和遊客先登岸再辦理遊艇查驗手續。
第十條 經“一線”進入橫琴的貨物,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橫琴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進口貨物涉及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放射性檢測的,應在“一線”實施檢驗檢疫。經“一線”進入橫琴的食品、化妝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舊機電、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入橫琴後無法分清批次散裝法檢貨物按照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管理。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所述外,原產澳門的法檢貨物在橫琴銷售使用的,免予檢驗。
經“一線”以保稅進境的法檢貨物在“二線”實施檢驗,復出境的免予檢驗。
除前兩款所述外,經“一線”進口,在橫琴銷售、使用的法檢貨物,按照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監管。
第十三條 橫琴生產、加工的出口工業品,除下列情形外,直接出口的可免予實施檢驗。
(一)標明中國製造的;
(二)使用中國註冊商標的;
(三)申領中國產地證明的;
(四)需要中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
第十四條 橫琴生產、加工的除第十三條所述以外貨物經“一線”出口按現行監管模式管理。
“一線”進境貨物,在橫琴未經加工或加工後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復出境的,出境時實施核銷,免予檢驗。
第十五條 在橫琴轉口或者過境的貨物按現行檢驗檢疫管理規定實施監管。
第十六條 對橫琴與澳門之間往返的民用燃氣氣瓶出境時採取驗證放行模式。
第三章 “二線”檢驗檢疫
第十七條 “一線”進境僅實施備案的法檢貨物,在“二線”實施檢驗。
第十一條所述情況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予檢驗檢疫。
第十八條 橫琴企業使用非進口料件生產、加工的貨物經“二線”輸入內地銷售、使用的,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九條 從內地經橫琴直接出口的法檢貨物,按現行模式管理。
第二十條 從內地進入橫琴,企業聲明僅在橫琴使用的貨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第二十一條 裝載冷凍、易腐爛出口商品的交通運輸工具在“二線”實施適載檢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橫琴進出口貿易關係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一線”進境的貨物,由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備案人)向橫琴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備案。由申請備案人按以下情況申請核銷:
(一)從橫琴經“二線”輸入內地的,在“二線”實施核銷;
(二)在橫琴未經加工或加工後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復出境的,在“一線”實施核銷;
(三)限於橫琴內加工、銷售、使用的貨物,向橫琴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核銷。
第二十四條 對橫琴已經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除進口國(地區)有特殊註冊要求的,申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可根據認證監管和具體風險分析情況採信認證結果、簡化備案程式。
第二十五條 在橫琴生產的出口產品,除玩具外可暫免予出口商品註冊(質量許可)。
第二十六條 橫琴用於設計、研發、產品測試、產品返修等業務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經珠海檢驗檢疫局核准,免予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第二十七條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商品經“一線”進入橫琴時,用於科研、測試等符合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情形的,可採取便捷措施及時辦理免辦證明,並實施快速驗放;從橫琴經“二線”輸入內地時,應當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對橫琴“一線”實施衛生監督,在橫琴實施動植物檢疫監測。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進口貨物經檢驗檢疫,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橫琴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退運或者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橫琴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橫琴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包括“一線”和“二線”)應當符合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並與橫琴開發開放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橫琴企業生產的出口商品,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區域貿易協定、普惠制方案等原產地規則的,可向橫琴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相關原產地證書。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橫琴“一線”、“二線”檢驗檢疫監管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實行。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現行檢驗檢疫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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