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科學研究總院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適應我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結合我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總 則,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的基本條件,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程式,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管理與崗位培訓,研究生指導教師權利與義務,研究生指導教師獎勵與懲戒,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與管理,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結合我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養研究生並對培養質量負主要責任的專、兼職科研人員。
第三條 加強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是培養和造就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重要基礎,是促進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設高水平學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我院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應遵循有利於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建設與發展,有利於鞏固和提升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水平,有利於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的原則。注重水平,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正合理。

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原則
(一)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
(二)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工作要堅持做到以下幾方面:
1.有利於院學科建設的發展和學科結構調整;
2.有利於調整、拓寬、充實學科研究方向;
3.有利於鞏固和加強現有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的建設;
4.有利於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有利於培養院發展需要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5.有利於保證學科帶頭人的年輕化和新老交替,要與院人才隊伍建設相結合,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三)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要加強與高等學校的合作,鼓勵院研究生指導教師與高校的研究生指導教師相互兼職或共同指導研究生。
第六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保證每年有半年的時間指導研究生;
(二)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科研工作經驗,能及時掌握本學科的前沿領域及發展趨勢,有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科研成果,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近五年來公開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論文和出版的專著,碩士生導師不少於3篇(部),其中第一作者不少於1篇(部);博士生導師不少於5篇(部),其中第一作者不少於3篇(部);
(三)所從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優勢明顯,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有國家或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其他有重要價值的項目,科研經費充足,保證研究生指導小組人均科研經費不少於10萬元;
(四)研究生指導教師需有一支能協助本人開展科研和研究生培養的研究生指導小組,博士研究生指導小組由3名以上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本專業(學科)人員組成,碩士研究生指導小組須由1名以上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本專業(學科)人員組成;
(五)新選聘的研究生指導教師要求男不大於55歲,女不大於50歲;
(六)研究生指導教師分別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受聘擔任研究員3年以上,有完整培養過兩屆碩士研究生或完整協導1屆博士研究生的經歷;45歲以下人員申請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需具有博士學位,45歲以上人員申請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需具有碩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1)受聘擔任高級工程師3年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完整協導1屆碩士研究生的經歷;
(2)受聘擔任研究員1年以上且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程式

第七條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的程式
(一)申請擔任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人員應向所在單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認真填寫《申請培養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簡況表》;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初選,2/3以上的委員贊成通過後方可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院士和國內外知名專家可直接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初選通過(或直接申報)的申請人,按照相關條件進行全面評議,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評議還要聽取有培養博士研究生經驗的二名以上外單位同行專家的評議意見;
(四)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討論、評議結果做出決議,2/3以上委員贊成,申請者方可獲得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

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管理與崗位培訓

第八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實行崗位管理
(一)嚴格控制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數,院根據每年研究生招生計畫數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數,崗位數最多不能超過國家下達的研究生招生計畫數的1.2倍。
(二)實行研究生指導教師退休制,研究生指導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一般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安排好所帶的未畢業研究生的後期指導工作,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研究生導師原則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三)加強對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責任履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已具備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者,連續三年未招收研究生,需按新增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要求重新申請,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為進一步增強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責任意識,提升其指導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確保研究生培養質量,院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新任研究生指導教師須經培訓後方能上崗,在職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兩年應參加一次培訓。培訓由院人力資源部和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組織。

研究生指導教師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擁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相關規定招收、培養研究生;
(二)接受相關的指導和培訓;
(三)參加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有關會議,閱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有關檔案,了解相關政策;
(四)參與所在學位授權專業的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經選聘上崗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在指導研究生期間,可享受以下各項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年每指導1名學生,可領取不少於2400元的指導費,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年每指導1名學生,可領取不少於1600元的指導費;
(二)導師書報費: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年書報費不低於600元,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年書報費不低於480元;
(三)研究生協助指導教師指導費用和書報費標準應低於研究生導師的相關費用的標準,由各單位自定。
以上三項費用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業務水平和道德修養,學為人師,行為世范;
(二)將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將研究生的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綜合素質等方面的培養提高貫穿於研究生培養各環節的全過程,引導研究生養成求真務實和嚴謹自律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道德,發揚優良學風;
(三)參加本學科的學科建設,並在學科建設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熟悉並執行學位條例及院研究生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了解本學科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在本學科範圍內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承擔科研項目,具有滿足研究生培養要求的科研經費,及時為所指導研究生髮放助研津貼;
(五)在研究生培養的全過程中切實對研究生進行指導。具體要求為:
1、參與制定本學科與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制定研究生的個人培養計畫,並定期督促和檢查其實施效果。
2、指導研究生選課,指導研究生確定論文選題、文獻閱讀、試驗設計和進行科學研究,檢查研究生的學習與科研情況。做好開題報告的審定、中期考核及篩選工作。認真修改和審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並根據論文質量給出是否同意答辯的意見。
3、對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狀況不佳、學習成績不合格等不適合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學習或其它處理意見。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研究生指導教師獎勵與懲戒

第十三條 院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實行獎勵政策。院每兩年評選一次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原則上指導的研究生畢業論文被評選為優秀畢業學位論文的研究生導師可以被評為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十四條 院對違紀違法、違反學術道德和社會公德的研究生指導教師給予暫停招生或解聘的處分,其指導的研究生必須轉給其他導師。

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與管理

第十五條關於院外人員任院研究生指導教師
(一)聘請外單位人員任院研究生指導教師者占院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數;
(二)聘請外單位人員任院研究生指導教師,其任職資格和審批程式與院內導師相同,但需由本人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意見;
(三)每個研究方向聘請的外單位人員任院研究生指導教師不超過本方向每年招生人數的1/3。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後,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9年12月16日起生效,原《機械科學研究院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細則解釋權在院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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