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科學研究總院研究生管理規定

《機械科學研究總院研究生管理規定》是機械科學研究總院下發的管理規定,於2005年9月23日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九屆一次會議審議,2005年10月19日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11年7月18日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十屆三次會議修訂,2011年8月30日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械科學研究總院研究生管理規定
  • 簽發單位:機械科學研究總院
總 則,招 生,學籍管理,權利、義務和待遇,獎勵與處分,組織管理,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機械科學研究總院(以下簡稱機械總院)及所屬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機械總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機械總院及所屬培養單位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
機械總院所屬京外培養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根據本規定細化相關的研究生管理辦法。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機械總院及所屬培養單位有關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招 生

第四條 凡經機械總院或各培養單位確定,符合研究生招收條件的學科(專業)內的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均可招收研究生。每年的招生計畫由各培養單位根據自身專業發展方向的需要,結合導師的科研任務和科研經費情況,科學確定本單位的招生計畫並報機械總院,匯總後統一上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招生條件和辦法按照教育部及培養單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執行。研究生的錄取應經過報名、入學考試、複試、體格檢查等環節,並參考考生在高校學習成績後確定。各培養單位應按照批准的招生計畫,組成研究生複試與錄取工作小組,本著“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勿濫”的原則,按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及本單位的規定,認真開展相關工作。研究生的錄取名單由複試與錄取工作小組確認,上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報機械總院備案。
第六條 對各高校推薦的免試生,各培養單位應嚴格進行綜合複試,並對其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確保錄取質量。
第七條 同等學力考生需提供達到同等學力的證明,並在複試時加試2門相關主幹專業課,博士生需另外加試政治理論課。

學籍管理

第八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要求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註冊辦理完入學手續的新生,在其入學後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填寫研究生學籍卡片,予以註冊,發放學生證,取得學籍。
凡屬依賴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取得入學資格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已經取得學籍者,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應進行健康複查。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院或培養單位學習的,但通過治療可在一年內達到招生體檢標準者,暫不予註冊,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不享受在讀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可在下學年開學後5個工作日內向研究生管理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由指定醫院診斷、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期開始時,研究生要在一周內進行註冊,因故不能註冊者,應事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除因退學等原因導致學籍終止外,通過註冊審核的非畢業班研究生,其學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學期開學之前;通過註冊審核的畢業班研究生,其學籍有效期限截止到規定的畢業期限。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按要求參加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的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按所在專業的培養要求選課。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院或培養單位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該課程考核(試)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經個人申請,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事先按規定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缺席者,根據院或培養單位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集中進行基礎課學習期間,研究生請假需經研究生管理部門批准;其他時間,研究生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准,三天以上由研究生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機械總院在讀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如因入學時所選專業已作調整或導師工作變動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專業者,經本人申請、導師和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後報機械總院備案,方可辦理。
研究生轉專業後,畢業答辯前其所修課程必須滿足調整後的專業培養方案要求。
第十八條 休學與復學
(一)因病休學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在一個學期內請病假超過2個月者,由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批、報機械總院備案後,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休學期間,不享受在讀研究生相關待遇。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期滿之前十個工作日向研究生管理部門提出復學或繼續休學的申請。經指定醫院複查合格、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批、報機械總院備案後,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事休學
研究生在讀期間需要出國(境)者,除按規定辦理出國審批手續之外,必須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批、報院備案;因私出國(境)超過2個月者,要按因事休學辦理相關手續。
研究生休學累計時間,碩士生以一年為限,博士生以二年為限,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研究生休學階段計入其修業年限,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情節的,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復學資格,按有關規定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研究生因個人原因自願申請退學;
(二)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考核認定,成績未達到院培養方案要求者;無故不能按時完成論文者;
(三)因病休學一年以上仍未恢復健康、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或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者;雖申請復學但經複查不合格者;雖申請繼續休學但未能獲準者;
(五)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院或培養單位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註冊手續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第二十條 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培養單位院(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並報機械總院和培養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培養單位報地方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碩士生學習年限為二年半至三年,博士生學習年限為三年至四年。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比規定的學習年限提前完成培養計畫規定的學習內容,修滿規定的學分,完成學位論文工作並通過論文答辯者,表現突出,基礎課成績和論文均達到優秀,經個人書面申請、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報機械總院人力資源部備案後可提前畢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經個人書面申請、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報院備案後可適當延長學習期限,碩士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博士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即碩士生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四年,博士生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包括延長的期限內),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和本人培養計畫,完成各項培養環節,通過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學分,完成學位論文並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方可準予畢業並由培養單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申請條件者,可以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各項培養環節,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和本人培養計畫,通過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學分,德體合格,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通過答辯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碩士生可於一年內修改論文補答辯一次,博士生可於兩年內修改論文補答辯一次。在補答辯通過前,由培養單位發給結業證書。補答辯通過者,換髮畢業證書;符合學位申請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各項培養環節,按照院培養方案要求和本人培養計畫,通過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學分,德體合格,但未完成學位論文或未進行答辯,準予課結業並發給課程結業證書。
(一)對課程結業的碩士生,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認為,在課程結業兩年內,能夠完成學位論文者,可在離開培養單位前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在結業一年之後至兩年以內,申請進行一次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換髮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二)對課程結業的博士生,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認為,在課程結業離院三年以內,能夠完成學位論文者,可在離開培養單位前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在結業兩年之後至三年以內,申請進行一次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換髮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二十九條 由結業換髮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畢業證書的日期填寫。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滿一年及以上,但未能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的退學者,由培養單位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對中途退學的研究生(自動退學者除外),本條同樣適用。未經批准擅自離校或其他視為自動退學處理者,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條 機械總院及各培養單位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培養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備案。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和頒發。
第三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權利、義務和待遇

第三十三條 取得機械總院學籍的研究生,除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持有學籍期間可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機械總院或各培養單位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其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參加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修滿相應學分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及其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取得機械總院學籍的研究生,除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在持有學籍期間要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取得機械總院學籍的研究生,在持有學籍期間享有下列待遇:
(一)在讀期間如有重大科研成果,其獎勵辦法與培養單位的正式員工相同。研究生的研究成果歸培養單位所有,未經單位及導師同意,不得公開發表或擅自申請專利。公開發表時,應註明培養單位名稱和導師姓名;
(二)在正常學習年限內,按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規定享有助學金,延期畢業的,延長期限內不再發放助學金,個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補助,由培養單位酌情解決;
(三)按照培養單位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四)在讀期間按照培養單位相關規定在所提供的宿舍內住宿,不提供家屬住房;
(五)在論文工作階段,根據需要可享有與工作相適應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待遇;
(六)對品學兼優的研究生,按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的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七)在不影響正常學習的前提下經導師同意,研究生可申請參加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相關助研、助管活動,並獲得相應報酬。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院或培養單位的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可以在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組織、參加學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時,應當按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批准。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的領導和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內進行宗教活動。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或社會團體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條 對於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或科技創造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每年根據畢業研究生在讀期間的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學位論文答辯等綜合表現評選一批優秀畢業生,頒發榮譽證書並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四十二條 對於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具體執行辦法參照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的學籍管理規定等。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培養單位發給學習證明,檔案、戶口退回其戶籍所在地。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管理規定,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管理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條 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對研究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處分由院(所)長辦公會作出決定。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並送交本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決定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機械總院或各培養單位成立由主管領導、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對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訴。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其內未提出申訴的,院、培養單位或其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或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的歸入機械總院或培養單位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組織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械總院及各培養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應有專人負責領導研究生管理工作。主管領導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展工作;
(二)審核本單位各學科專業提出的招生計畫;
(三)審核研究生錄取名單;
(四)組織處理研究生的學籍問題,組織開展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條 機械總院及各培養單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及協作部門職責分工:
(一)機械總院人力資源部作為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具體負責部門、機械總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機械總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日常歸口管理工作。
(二)各培養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研究生的招生、培養、學位論文答辯等日常管理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三)招生過程中的調檔、畢業後的派遣由人事部門協助管理,黨、團員研究生的組織生活由各培養單位的黨團組織負責安排。
(四)研究生在讀期間日常生活由行政部門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各培養單位要為在讀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五)基層部門負責提出研究生導師、協導以及指導小組的名單,指定專人負責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積極為研究生參加學術活動、開展科學研究提供相關資料和條件,定期檢查研究生培養計畫的執行情況。
(六)研究生導師負責提出研究生錄取意見,指導研究生制定培養計畫,指導其擬定學位論文工作計畫,指導研究生的學習、科研和論文工作,關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生活和健康狀況。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培養經費由各培養單位支付,其開支範圍包括:研究生的助學金及按規定支付的醫療費用、課程代培費用、研究生導師津貼和書報費(支付額度參照《機械科學研究總院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及論文印刷、評閱和答辯委委員會成員的勞務費等。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院長辦公會批准後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由機械總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秘書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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