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機電產品市場管理辦法》在1994.07.26由機械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械工業機電產品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機械部
- 頒布時間:1994.07.26
- 實施時間:1994.07.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 實現機電產品資源最佳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規範化、層次化、網路化的機電產品市場, 加強對機電產品市場的管理,完善市場法規,規範市場行為,健全市場秩序,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運行體系,正確調控市場, 促進機械工業健康發展,指導機電產品市場有序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市場泛指機械工業行業建設的市場。 按其經營範圍可分為機電產品綜合市場、專業市場及與機電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市場。 機電產品市場原則上為非營利性單位, 市場運作實行管理和經營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與審批
第三條 設立機電產品市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機電產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備,輻射力強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市場管理人才。
(四)市場應逐步具備經營交易、通訊、展覽、宣傳、 信息等綜合服務功能。
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的,主辦單位經過科學論證可行性研究後, 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設市場的申請。 申請報告中應附有所建市場的可行分析報告和市場章程。
第五條 國家級市場由機械工業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審批; 大區級市場由機械工業部審批;省市級及以下的市場由各省市自行審批, 審批後報機械工業部備案。
第六條 建立市場的申請報告經審查批准後, 再按國家《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條款, 在機電產品市場設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並辦理開業前的其他有關手續。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管理方式
第七條 管理機構在設定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則。
第八條 管理機構設定形式為管理委員會制或其他有效形式。 人員由主辦單位(或歸口管理部門)和市場所在地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 採取分級管理的辦法。
第九條 屬國家級機電產品市場的管理機構由機械工業部確認及管理;大區級的機電產品市場的管理機構由機械工業部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機械廳局共同確認,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廳局為主管理; 省市級機電產品市場管理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廳局確認及管理。 機械工業部直屬單位建立的市場, 管理機構由機械工業部與直屬單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條 日常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下設日常管理機構, 負責市場日常事務。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機電產品市場必須公布市場章程及有關實施細則。即:
(一)交易商品範圍;
(二)交易規則;
(三)組織機構;
(四)財務管理制度;
(五)會員管理辦法;
(六)監督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辦法強制企業出資辦市場,也不能強迫企業進入或不進入市場,市場必須實行自願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會員(成員)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是生產和經營各類合格的機電產品及相關的原輔料的經濟實體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 以大中型企業為主體會員。
第五章 交易及價格
第十四條 市場進行現貨交易、有償轉讓等方式,並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則。
第十五條 交易商品應是合格的機電產品及相關商品, 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場交易。
第十六條 產品價格嚴格按照國家的價格政策,隨行就市。 定期發布交易品種、成交價格等信息情況。
第六章 監事機構
第十七條 市場必須設立監事機構。 監事機構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檢查市場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仲裁市場內發生的交易糾紛。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對建立機電產品市場應予以扶持, 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機械工業部生產與信息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