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機電設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南京機電設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機電設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6
  • 發布日期:1987-05-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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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19
【生效日期】1987-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機電設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5月19日)

檔案全文

為了進一步擴大生產資料市場、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挖掘現有機電設備的潛力,增強企業活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南京機電設備市場是全市機電設備調劑、交易場所,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其主要職責是:
1.為挖掘社會庫存和閒置多餘設備潛力、處理積壓物資提供集中調劑場所,以利搞活企業,促進流通,發展生產。
2.為生產建設單位提供機電設備成套、配套服務。
3.發布機電產品價格、供求動態,開展市場預測,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4.做好機電設備市場的各項經營管理工作。
二、南京機電設備市場的經營範圍是:各類工具機、鍋爐、起重機械、小型機械、電工器材、電線電纜、儀器儀表、軸承、工量具、磨具磨料、緊固件和其它機電產品及成套設備。經營方式實行經銷、代購代銷、聯購聯銷、調度調劑、加工協作、承包配套、租賃出租、廢舊回收等。
三、為了有利於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進入市場交易,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在我市實行如下辦法:
1.企業生產的機電產品進入市場,屬市場經銷的,由市場繳納批發環節稅;屬代銷的,由銷售方按規定繳納產品稅或產品增值稅。生產企業超產自銷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由市場從管理費中返還百分之二十五獎勵企業。
2.企業外購的庫存積壓機電設備由市場經銷或代銷的部分,均免繳營業稅。價差損失企業按銷售損溢處理。
3.企業閒置多餘的機電設備進入市場銷售,其變價收入轉入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市場按規定從低收取管理費。
4.採用租賃,出租形式轉讓閒置不用的機電設備,承租單位的租金可分期攤入成本,出租單位所得租金收入可列入企業更新改造基金,並同時停止提取折舊、大修理基金,租賃出租期滿,其產權轉入承租單位。如產權不轉讓的機電設備,仍按原規定執行。
5.企業用閒置或多餘的設備,通過市場與其他企業實行聯營,組織生產,其分得利潤百分之四十上繳財政,百分之六十留給企業,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
6.為鼓勵企業將閒置不用的設備轉讓給本市中小型地方企業和鄉鎮企業,允許提取轉讓作價額的一定比例,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標準另定。
7.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庫存多餘機電設備進入市場銷售,允許企業按我市“雙搞活”的有關規定提取節息獎,機電設備市場接受企業委託,處理確係呆滯積壓的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按我市《關於加強工業產品銷售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提取獎金,免徵獎金稅。
8.本市其他物資供銷機構(包括中央、省在寧機構)的機電設備進入市場銷售,由市場返還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五用於獎勵。
9.機電設備市場收取的管理費按百分之三十提取南京市生產資料開發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10.機電設備市場經營業務和收購機電設備所需貸款,由市工商銀行核貸。企業通過市場承租閒置、積壓機電設備,如資金困難,其開戶行給予貸款支持。
以上辦法,一律憑加蓋南京機電設備市場專用章的交易憑證為據。
四、南京機電設備市場作價,原則上實行隨行就市、按質論價、協商成交。屬於生產企業的正常產品銷售,按現行價格的有關規定執行;屬於企業閒置或積壓產品的銷售由供需雙方面議定價,並接受市場物價管理部門監督。
對閒置多餘舊設備採取出租、租賃、聯合投資、代購代銷形式投入市場的,實行優惠,市場管理費不超過百分之二,其餘收費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南京機電設備市場負責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禁止無證經營、轉手倒賣、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等非法經營活動。對採取租賃出租、分期付款或聯合投資等形式進行交易的,必須簽定有關經濟契約。
六、本規定由市經濟槓桿調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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