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

機動車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總共有三十二條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
  • 類型:合險保險
  • 對象:機動車車輛
  • 數量:三十二條
詳細條款

機動車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機動車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契約(以下稱:本契約)由機動車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保險車輛是指在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但不包括該車輛出廠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設備。
第三條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包括保險車輛所有人及經保險車輛所有人許可使用、管理保險車輛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契約所稱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責任第五條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下列原因發生的損失(以下稱: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照本契約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二)自燃、涉水行駛;(三)動物侵擾;(四)除地震、海嘯以外的其他自然災害;(五)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發生意外事故。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以下稱:施救費用),本公司按本契約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七條應當由事故的其他責任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的部分(以下稱:交強險賠付),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一)地震、海嘯;(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四)盜搶、欺詐;(五)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九條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三)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12分的;(四)飲酒後或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後駕車的;(五)未經被保險人允許駕車的;(六)利用保險車輛故意犯罪的。
第十條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除非另有約定,未辦理註冊登記的;(二)在規定檢驗期限內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四)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扣押、徵用、沒收期間的;(五)保險車輛被盜搶後,處在被保險人對其失去掌控期間的。
第十一條下列損失、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磨損、電氣機械故障、朽蝕、腐蝕;(二)玻璃單獨破碎、車身單獨劃痕、車輪單獨損壞;(三)高溫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損失;(四)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污染造成的損失;(五)非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六)保險車輛的貶值損失;(七)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導致的損失。
保險金額第十二條保險金額分全部損失的保險金額(以下稱:全損保額)和部分損失的保險金額(以下稱:分損保額),全損保額和分損保額分別適用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的情形。
第十三條全損保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但全損保額不得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
第十四條分損保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確定;(二)在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但分損保額不得低於新車購置價的20%。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第十五條除非另有約定,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保險監管部門核准的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駕駛人的駕駛證、保險車輛行駛證、事故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損失清單、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提供事故調解書,如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還應當提供判決書、調解書。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對其他事故當事人做出承諾或欲與其和解、調解的,本公司有權重新審核,對超出本契約賠償範圍的部分,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本公司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或者由事故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一)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100%;(二)保險車輛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三)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四)保險車輛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五)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0。保險事故不涉及其他責任方的,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應當由其他責任方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其他責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賠償,但須適用30%的絕對免賠率。確實無法找到其他責任方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發生一種情形,另增加5%的絕對免賠率。(一)保險車輛載物超過其核定載質量30%的;(二)保險車輛駛出保險單約定的行駛區域的;(三)駕駛人為非保險單指定駕駛人的。個人所有的非營運客車在全國年節及節假日駛出保險單約定的行駛區域的,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本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二條對因修理而產生的廢舊零配件的價值(以下稱:殘值),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本公司在核定賠款時將扣減殘值。
第二十三條全部損失是指保險車輛全部損毀、滅失或其修復費用達到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情形。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的,(一)如全損保額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保險車輛損失=(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二)如全損保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保險車輛損失=(全損保額-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四條除全部損失以外的保險車輛損失均為部分損失。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的,(一)如分損保額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保險車輛損失=(實際修復費用-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二)如分損保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保險車輛損失=(實際修復費用-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分損保額/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
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救助的財產中含有保險車輛以外的財產的,本公司按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占所施救全部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費用,其計算公式為:核定施救費用=(實際施救費用×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事故發生時所施救全部財產實際價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雙方確認後,本公司在10天內一次性賠償結案。本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後,被保險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二十八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轉讓、變更使用性質、改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發生變化的,被保險人應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對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並及時(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則,對因此而導致的損失擴大部分以及本公司無法核查的損失,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第三十一條本契約的解除與變更(一)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將退還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費,但投保人應當向本公司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為保險單載明合計保險費的5%;(二)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公司按保險監管部門批覆的標準退還其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釋義:一、新車購置價是指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二、實際價值是指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值。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N×月折舊率其中,N為保險車輛自初次登記時開始至計算時已經過的期間(以月為單位),其中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三、貶值損失是指由於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財物貶值或局部損壞導致財物修復後整體價值的減少。四、實際修復費用是指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為修理保險車輛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五、自燃是指保險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六、涉水行駛是指保險車輛在淹及發動機的水中行駛。七、全國年節及節假日是指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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