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旨在加強機動車發票管理和服務及規範機動車發票使用行為;2020年12月28日由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共十四條,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了確保《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平穩實施,2021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做好《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1〕42號),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思想認識,完善工作機制,細化落實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8日 
  • 正式實施:2021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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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機動車行業發票使用行為,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0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發票管理和服務,規範機動車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列印“機動車”字樣。
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線上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或不具備網路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
第三條 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
對於已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的銷售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劃分類型。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機動車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範管理,提升辦稅效率,加強後續服務和監管。
(一)對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的銷售方,需要調整機動車發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時辦理。對於同時存在其他經營業務申領發票的,仍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銷售方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並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
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貨物進口證明書;
(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五)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六條 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 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二)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後,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第八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三)銷售方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應當憑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的,在“規格型號”欄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生銷售折讓的,“規格型號”欄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第九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如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三)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並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複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註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後,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列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第十條 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機動車,不得更改車輛電子信息;未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機動車,可以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關管理規定修改車輛電子信息,但銷售方所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內容應與修改後的車輛電子信息一致。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與工信部門應加強對車輛電子信息的管理。省稅務機關應當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實時傳輸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機動車登記核查信息反饋稅務部門。
第十二條 銷售方未按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製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製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製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
第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電子信息採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2014年第27號)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廢止。

辦法解答

一、《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出台背景
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嚴重侵害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方便消費者使用機動車發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辦法》適用什麼情形?機動車發票包含哪些發票種類?
《辦法》適用於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下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
機動車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此外還需注意,銷售不屬於機動車的其他商品不應開具機動車發票,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三、機動車銷售方分為幾種類型?如何區別?
考慮到機動車銷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點,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將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三種類型,即: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如在國內從事汽車整車製造的企業屬於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某國外品牌(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屬於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如某品牌汽車4S店等;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如機車個體經銷處。
四、在機動車發票使用方面有什麼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為了最大限度為企業服務,稅務機關在發票領用方面實施動態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結合銷售方生產經營情況和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滿足企業經營中對發票的需求。
二是,企業在銷售機動車時,能夠讀取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並開具發票,可以提升機動車發票開具的便捷性和準確性。
五、在日常開具和使用機動車發票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發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例如,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單價為200萬元的機動車時,銷售一輛機動車開具發票時僅能開具一張總價款為200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不能分拆價款開具兩張及兩張以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這裡所說的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通常是指工信部門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廠技術條件的車輛參數、安全等指標。
第三,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於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某汽車4S店將庫存車輛銷售給消費者,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該4S店將庫存車輛調配至集團公司下屬的其他4S店用於其對外銷售的,則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辦法》實施後,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操作方面會有什麼新的變化?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生產或進口機動車後,應按照現行規定向工信部門上傳國產機動車合格證信息或進口車輛電子信息(統稱車輛電子信息)。上述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若上述企業開具的發票信息未關聯車輛電子信息,會影響受票方繼續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二)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錄入並上傳進口車輛電子信息;銷售方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直接調用車輛電子信息開具機動車發票,實現進口機動車銷售價格等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關聯。
(三)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機動車開具發票時,直接錄入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或者掃描合格證二維碼,讀取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並開具發票。若讀取不到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將無法正常開具發票。
七、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有誤或者發生銷售退回情形,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有何規定?
(一)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例1:5月31日,張先生在某汽車4S店購買一台新車,取得4S店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將張先生的身份證號碼錄入錯誤,如果在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張先生應將其所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退回4S店,4S店應按原藍字發票信息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果張先生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發現開票有誤,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註冊登記聯退回4S店,4S店應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如該納稅人已抵扣增值稅,在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報稅聯、註冊登記聯退還給4S店。4S店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八、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正確選擇機動車類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組開具發票。
第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若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開票軟體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
第三,銷售機動車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僅涉及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規格型號”欄不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九、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如何適用《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的規定?
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在“規格型號”欄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的,“規格型號”欄可以為空,但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因為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需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發票開具信息與對應的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已經能夠確保下游企業正常讀取購進機動車信息並開具機動車發票。所以,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不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稅務部門和工信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提升下游企業獲取購進機動車信息的效率。
十、《辦法》實施後,對製造日期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機動車,如果沒有取得車輛信息,還能銷售嗎?如何開具發票?
《辦法》於2021年5月1日起試行。對於企業所銷售機動車製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銷售方可按《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銷售2021年4月生產的機動車,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實施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21〕42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確保《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以下簡稱《辦法》)平穩實施,現將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最佳化稅務執法方式有關意見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是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發票管理,堵塞虛開、低開發票稅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思想認識,完善工作機制,細化落實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
二、開展宣傳輔導
(一)多渠道開展政策宣傳
 各地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入口網站、辦稅服務廳、12366熱線、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切實做好相關政策操作變化要點的宣傳輔導。
 (二)多層次開展政策培訓
 1.做好稅務系統內部培訓。各級稅務機關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內容,熟悉《辦法》實施後機動車發票全鏈條管理的理念與方法,掌握機動車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做好機動車發票政策宣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講輔導工作,重點宣講機動車發票信息和車輛電子信息關聯匹配的規定,機動車企業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開具發票的規定,以及開具機動車發票應遵循的規則。
 三、做細準備工作
 (一)歸類維護。機動車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含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機動車企業(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除外)實際經營等情況完成機動車企業的分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須於2021年4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述機動車企業分類名單統計表上報至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總局對機動車企業所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以下簡稱開票軟體)進行定向升級;在核心征管系統“機動車企業歸類管理”模組升級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在“機動車企業歸類管理”模組中完成機動車企業歸類工作。對新增的或者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機動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機動車企業類型進行調整並重新歸類。
機動車企業類別的優先權次為:(1)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2)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3)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4)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5)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歸為其中一類,不可同時歸為兩類及以上。對於同時存在兩類及以上經營業務的企業,按照上述優先權次歸為其中一類。
 (二)系統準備。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務端的升級和調試;主管稅務機關應輔導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開票軟體的升級工作,督促服務單位根據各地機動車企業分類名單定向部署開票軟體升級並做好相關配合工作。《辦法》試行後,各地稅務機關應密切關注系統運行情況,監控數據傳輸的時效性和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及時向總局反饋發現的問題。
 (三)發票票種核定。對已完成歸類工作的機動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區分機動車企業的不同業務類型核定票種。具有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業務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具有其他銷售機動車業務的,應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根據“一車一票”的原則核定企業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
 (四)發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各地稅務機關應於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驗舊繳銷。為了保證新舊版發票使用平穩銜接,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現行規定做好新版發票的印製和供應,並於2022年4月底前完成舊版發票的銷毀。
 四、過渡期安排
《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試行期間,如果出現部分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電子信息被他人誤用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核實合格證原件及購進機動車相關發票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務端手工維護機動車進銷台賬信息(以下簡稱手工維護功能),並在完成維護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稅務局備案。對於因上游機動車企業未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合格證電子信息無法傳遞至下游機動車企業的情況,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證電子信息歸屬關係。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法》試行期間,要建立手工維護功能管理制度,實行手工維護功能台賬登記、報批程式、資料存檔等機制。各省稅務局在《辦法》試行期結束後,適時組織力量檢查分析本地區手工維護功能實施情況,發現違規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
五、加強內外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強化與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繫協作機制,保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傳輸暢通,及時反饋傳輸問題,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建立與相關係統開發單位、運維單位的快速反應機制,做好系統完善工作,及時處理技術信息等問題。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協調處置出現的負面輿情並在第一時間上報;建立健全問題應急回響工作機制,妥善處理各類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層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屬檔案:機動車企業分類名單統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5日

板式變化

一是原“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購買方名稱”欄,該欄應根據消費者的身份列印消費者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二是原“納稅人識別號”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若消費者為個人則可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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