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扣留標準

機動車扣留標準是一則扣留交通違章事故車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扣留標準
  • 屬性:一則扣留交通違章事故車的標準
  • 對象:交通違章事故車
  • 規定:安全法第92條、第95條
相關法規,違章事故車,

相關法規

安全法第92條、第95條、第96條規定了被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實踐中經常發生該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為此,實施條例規定: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違章事故車

1、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