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注釋本》是一部法律書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國家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而制定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作者)
- 類別:法律
- 價格:¥ 6.00
- 語種:中文
- ISBN:9787503684135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93頁
- 開本:32開
- 出版時間:2008年5月1日
- 裝幀:平裝
主要內容
書籍特色
目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投保主體和適用範圍
第三條 交強險的含義
第四條 交強險的監督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條 承保主體
第六條 保險費率、制定程式及其計算
第七條 管理、核算以及費率調整
第八條 浮動費率制度
第九條 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強制承保義務
第十一條 重要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義務以及保險公司交付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義務
第十三條 契約雙方禁止附加條 件的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解除交強險契約的禁止及例外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交強險契約的程式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交強險契約的禁止及例外
第十七條 解除交強險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投保人變更交強險契約的義務
第十九條 投保人對交強險的續保義務
第二十條 交強險的保險期間
第三章 賠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障範圍以及保險公司的賠償原則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限額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墊付義務和追償權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答覆義務和告知義務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與協助通知義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程式
第三十條 交強險的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 保險金的支付對象以及搶救費的墊付程式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救治傷員的參照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配合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核實情況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個人非法從事交強險業務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不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從事交強險業務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交強險業務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違反強制投保義務的責任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搶救費用”等用語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效力的擴張適用
第四十四條 武裝力量使用的在編機動車的交強險卑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強險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4.30)(節錄)
中華大民共和冒保險法(2002.10.28修正)(節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6.6.19)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6.6.19)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 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
內容解讀
1、保險公司必須墊付搶救費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條例還規定,考慮到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發性,為了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墊付金額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並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
2、較大費率調整應當進行聽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保監會按不盈不虧原則進行審批。根據保險公司此項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保監會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調整保險費率。對於費率調整幅度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負責人解釋說,將條款費率的制定權交給保險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督促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
由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關係到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監會將按照保險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要求,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切實維護廣大投保人利益。
3、無責任強制險不得上路行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如果不投保就上路行駛會受到何種處罰?根據條例第39條規定,將由交警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條例第40條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4、責任強制險只保事故受害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保障內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據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負責人介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涉及全國1億多輛機動車,保障全國十幾億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限定受害人範圍,一是考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種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二是考慮到200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要求從事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乘客的人身財產損害可以依法得到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內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5、保險費率上漲並與違章掛鈎
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負責人近日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水平,較原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會有提高。另外,保險費率要與交通違章掛鈎,實行“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解讀
據介紹,費率上漲的原因在於,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使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範圍擴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高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這兩個法律檔案的同時實施使保險賠付成本上升。此外,條例規定社會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這些因素都將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水平較原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有提高。目前,保監會正在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這項工作。
另據條例第8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水平與交通違章行為掛鈎,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6、經營責任強制險應不盈不虧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要求,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保監會將定期核查此項業務的盈虧情況,以保護廣大投保人的利益。
條例第6條規定,按照經營責任強制險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保監會負責審批保險費率。所謂不盈利不虧損原則,是指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時,只考慮成本因素,不設定預期利潤率,即費率構成中不含利潤。為了能夠核查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的實際情況,按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把強制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7、責任強制險暫不對外資開放
哪些保險公司可以開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由於我國加入世貿時未承諾允許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因此,目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暫時不對外資開放。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條例還規定,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