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內涵。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問題的重大決議》提出了社會組織的概念,黨的十七大報告又進一步確認了社會組織這個概念。樞紐型社會組織概念首次出現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出台的《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在北京市《關於構建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暫行辦法》中指出:樞紐型社會組織是由負責社會建設的有關部門認定,在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於龍頭地位,在管理上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聯合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樞紐型社會組織
- 出現日期:2008年9月
- 出台部門:北京市社會工作委員會
- 性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