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社會工作協會

西平縣社會工作協會成立於2017年1月21日,在西平縣民政局備案註冊。由從事和關注社會工作研究和實務的專家、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組成的非營利性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平縣社會工作協會
  • 外文名:暫無
  • 地點:西平縣
  • 戰略意義:12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
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主要事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西平縣社會工作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致力於我國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與社會工作緊密相關的社會公益組織、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根據要求建立黨組織, 積極開展組織生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在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註冊機構西平縣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西平縣電業新村13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服務。對社會工作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進行調研,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二)推進行業合作,促進行業交流。發揮協會跨部門、跨領域的綜合協調作用,積極開拓和推動社會工作各領域的發展、合作與交流,為社會工作事業可持續性發展動員相關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工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抓好理論研究,總結先進經驗。積極開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研究,發現、總結、推廣先進典型,打造社工文化,促進社會工作本土化建設。
(四)促進人才培養,開展評估表彰。協助政府推動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做好社會工作人才的專業培訓、註冊登記、管理服務、繼續教育、就業指導等相關工作,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獎勵先進,鼓勵後進,激發行業活力。
(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推進行業的公開透明、自律公正,規範項目運作,維護行業秩序。
(六)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發展。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有關社會工作行業標準的起草工作,搞好行業標準的執行和推廣,促進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社會服務機構開展的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七)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社工界和相關領域的溝通,及時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爭取政府有關方面的支持,提倡正確引導,促進公平競爭,維持隊伍穩定,加強社會工作服務的持久性。
(八)加強行業宣傳,擴大行業影響。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組織相關宣傳及展覽、展示活動,充分發揮自辦媒體和大眾媒體的作用與影響,讓社會認識社工,支持社工,不斷提升社會工作的影響力。
(九)加強合作,促進對外交流。促進社會工作組織與國際及港、澳、台社工界的交流與合作,及時研究吸收和推廣世界先進社會工作理論和實務方法,推動中國社工事業走向世界。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單位會員指以集體的形式加入本團體的社會獨立機構;個人會員指以個人形式加入本團體的自然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參與本學科及社會服務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員費;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

2017年參與西平縣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承擔技術支持和服務。
2017年開發“西平縣社會心理服務測評軟體得到了相關部門,讓基層幹部能更方便的做好心理健康篩查、普查工作,更有利於發現不良情緒與問題,及時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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