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投資回收年限

標準投資回收年限亦稱定額回收期,它是國 家或部門根據客觀經濟發展規律制訂的,作為評價 投資方案的依據;同時,也可作為評價實際效果好 壞的依據。蘇聯為了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曾由蘇聯 科學院、蘇聯計畫委員會和基本建設委員會,聯合 制定了全國的基本建設投資的標準回收年限為8.3 年,作為評價方案的依據。

全國的標準回收年是個總標準,各行各業特點 不同,應制定相應的回收年限標準。制定標準投資 回收年限,是項十分複雜的工作,需要在認真調查 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學性的標準回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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