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都縣國土資源局

樂都縣國土資源局是樂都縣政府部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都縣國土資源局
簡介,職能,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重大違法案件。
(三)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全縣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負責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職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時間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結合市場需求,擬訂土地儲備、前期開發、供應計畫。負責土地市場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市場需求預測。負責管理儲備土地,建立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發布儲備土地信息。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對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建設用地的界址確認、面積測算、宗地圖繪製等;負責全縣地籍測繪新技術培訓、交流和套用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服務以及測繪資料年檢上報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樂都縣國土資源局設1個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的工作;負責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綜合計畫、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樂都縣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為8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名(正科1名,副科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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