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溫委辦發〔2016〕49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提名人選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人選可以從紀檢監察系統內或紀檢監察系統外提名,注重從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表現突出的優秀幹部中選拔。
第三條 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等有關方面,掌握派駐紀檢組組長備用人選,為提名提供人員儲備。
第四條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人選,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第五條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為主,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提出人選。市紀委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駐機構領導班子建設實際,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情況的基礎上,提出派駐紀檢組組長初步意向性人選,與市委組織部溝通後形成提名人選。
(二)市委組織部就提名人選聽取駐在部門意見,形成工作方案。
(三)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按照《幹部任用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提名人選屬於提拔任用或轉任重要崗位的,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民主推薦和考察,平職交流的視情進行了解考察。民主推薦結果由考察組分別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匯報。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綜合考慮民主推薦、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共同確定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考察工作結束後,考察組分別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匯報考察情況。
第六條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的任免程式。根據考察情況,市紀委提出任用建議,並向市委請示,由市委組織部按照幹部任免程式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市紀委派出紀工委書記、派駐紀檢組副組長(副科〈局〉長級)的提名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樂清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