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樂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一個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是為市政府主管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市、區)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的意見》(贛發〔2014〕16號)和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組建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編髮〔2014〕3號),組建樂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增掛樂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樂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主管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承接上級主管部門下放和委託授權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將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景德鎮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按照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服務的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構建新型市場準入機制。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
2.加強對產品質量、效能標識及高能耗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的監督與管理;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強化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加強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職責;加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
3.大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4.整合投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職責的投訴舉報體系,完善投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5.健全基層市場監管體系,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市場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藥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化妝品、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等,下同)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措施,經批准後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積極推進檢驗檢測機構、市場監管體制、基層執法力量及社會化監管體系的整合;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市場監督管理科學化水平,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三)負責涉及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責;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完善應對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評價體系、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推進食品藥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製度。
(七)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檢測和評價、不良反應監測。
(八)依法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市場交易和網路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承擔轄區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企業、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負責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傳銷和違法直銷案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承擔轄區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有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開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行為的查處與監督管理。
(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依法保護特殊標誌、認證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管理和指導產品(商品)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巨觀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承擔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及處理工作,加強本轄區纖維和童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推進質量振興、品牌發展、質量獎勵工作;組織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商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標準化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工作;監督管理認證工作機構,規範市場認證行為,指導轄區企事業單位開展合格評定工作。
(十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六)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十七)依法查處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十八)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完善基層監管體制,構建基層食品藥品的格線化監管體系;加強對基層的業務指導、領導和管理所屬、直屬和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業務有關的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職責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按規定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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