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樂山市市直管區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是樂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樂山市市直管區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 發文機關:樂山市人民政府
- 所屬省份:四川省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樂山市市直管區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90號)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6年9月28日起,在《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樂山市城市規劃管理的通告》(樂府通〔2014〕1號)確定的市直管區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啟用不動產統一登記簿證。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登記機構和範圍
樂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直管區範圍內(不含樂山高新區、車子鎮、安谷鎮)的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由樂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經辦;市直管區範圍內(不含樂山高新區、車子鎮、安谷鎮)的集體土地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由樂山市市中區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樂山高新區內及車子鎮、安谷鎮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由樂山高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經辦。
二、登記業務類型
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類型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解)封登記等。
房屋交易管理職責繼續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房產管理部門實時提供的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原發證機關辦理。
三、登記簿證啟用及證書效力
從2016年9月28日起,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按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式辦理,由相應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原登記機關停止發放《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林權證》以及《房屋預告登記證明》。2016年9月28日前依法頒發的前述證書繼續有效,不需申請更換,在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四、辦理地點
樂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地點:樂山中心城區鳳凰路中段548號;
樂山市市中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地點:樂山中心城區嘉定南路228號;
樂山高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地點:樂山高新區高新進港大道20號;
特此通告。
一、登記機構和範圍
樂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直管區範圍內(不含樂山高新區、車子鎮、安谷鎮)的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由樂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經辦;市直管區範圍內(不含樂山高新區、車子鎮、安谷鎮)的集體土地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由樂山市市中區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樂山高新區內及車子鎮、安谷鎮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由樂山高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經辦。
二、登記業務類型
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類型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解)封登記等。
房屋交易管理職責繼續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房產管理部門實時提供的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原發證機關辦理。
三、登記簿證啟用及證書效力
從2016年9月28日起,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按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式辦理,由相應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原登記機關停止發放《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林權證》以及《房屋預告登記證明》。2016年9月28日前依法頒發的前述證書繼續有效,不需申請更換,在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四、辦理地點
樂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地點:樂山中心城區鳳凰路中段548號;
樂山市市中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地點:樂山中心城區嘉定南路228號;
樂山高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地點:樂山高新區高新進港大道20號;
特此通告。
樂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