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人民政府關於珙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珙縣人民政府關於珙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是珙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珙縣人民政府關於珙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 發布單位:珙縣人民政府
珙縣人民政府關於珙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按照省、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總體要求,縣政府決定從2016年9月26日起,在珙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啟用不動產統一登記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登記機構
珙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範圍的不動產登記,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擔具體經辦工作。
二、登記業務類型
本次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業務類型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押權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解)封登記等。
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數據整合未完成前暫不頒發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原發證機關辦理。
三、登記證書啟用及證書效力
從2016年9月26日起,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按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式辦理。由珙縣國土資源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明》,並啟用珙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停止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用權證》以及《房屋他項權證》。2016年9月26日前,依法頒發的前述證書繼續有效,不需申請更換,在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四、辦理地點
珙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大廳不動產登記中心視窗。
特此通告
珙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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