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文廣新局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委、政府在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把握好輿論導向和文藝方針,直接領導和管理局屬館、台,對文化、廣播電視節目審查把關。

(二)組織和指導全縣性的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工作和節目創作及製作,制訂我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實施方案。
(三)協調、指導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工作的改革,研究分析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執行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制定的政策或決定,並擬訂相應的落實措施。
(四)宣傳貫徹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並依法監督檢查執行。協調縣和鄉(鎮)在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研究、指導全縣文化藝術創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新技術的科學研究的開發和套用,組織推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科技成果。
(六)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管理全縣圖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等出版、印刷、發行工作和對外文化交流聯絡工作。
(七)研究和推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系統內部管理體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按照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多層次地培養各種專業人才。
(八)綜合管理全縣民眾文化事業;管理全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管理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並抓好全縣文物保護、利用、維修、開發工作;指導、協調全縣電影、廣播、電視工作。
(九)管理全縣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節目的收錄事務。審查並報批全縣各級廣播電視台(站)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全縣有線電視的建立和撤銷。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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