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8日縣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遴選聘任,第三章 工作規則,第四章 服務質量考評,第五章 服務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榮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和管理,發揮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和《自貢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結合榮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政府法律顧問,是指縣政府聘請的為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專家、學者。
第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縣政府法制機構做好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縣政府辦公室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六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為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參與行政法律事務研究並提出研究報告;
(二)參與重大決策事項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法律意見;
(三)參與重大經濟項目、經濟契約、合作協定等的研究論證並提出法律意見;
(四)參與規範性檔案草案的研究論證和評估;
(五)接受縣政府委託,代理縣政府的訴訟及非訴訟案件;
(六)受託辦理縣政府其他涉法事務。
第二章 遴選聘任
第七條 遴選聘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應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遴選聘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綜合考慮遴選聘任人員的學歷、履歷、專業特長和職業操守,同時兼顧縣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年齡結構等因素。
第九條 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較強的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受過系統的理論教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良好的理論素養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在所從事的教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等領域具有專業影響力;
(三)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應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和3年以上工作經歷;法律實務工作者應當具有法律執業資格證書和5年以上工作經歷,並辦理過具有較大影響的涉法事項;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近5年內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行業處分;
(五)年齡一般應在3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六)身體健康。
第十條 遴選聘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採取公開遴選和定向遴選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聘任是向社會公告遴選聘任條件,接受個人報名,對符合條件的應聘者進行擇優聘任。
定向遴選聘任是向在法學理論、法律實務、政府法制等領域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等發函邀請,經協商一致後聘任。
第十一條 遴選聘任按以下規定和程式實施:
(一)公開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選聘公告,在公告載明的報名期限內接受應聘者報名;定向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直接向擬聘人選發函邀請;
(二)公開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報名應聘者進行審核,擇優擬定候選人員名單;定向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與接受邀請的擬聘人員協商一致後擬定候選人員名單;
(三)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將候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將擬聘人員名單報縣政府審定;
(五)縣政府決定聘任的,頒發聘書。
第十二條 公開遴選聘任的縣政府法律顧問,任期3年;定向遴選聘任的縣政府法律顧問,任期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超過3年。縣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期滿可以連續聘任。
第三章 工作規則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通過參加協調會、聽證會、論證會、專題研究會等形式,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或通過參與合法性審查、商務談判、個別諮詢論證、委託辦理等形式,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十四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對承辦事項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獨立出具書面意見,經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以法律顧問意見書的形式報縣政府。
縣政府法律顧問對承辦事項出具的書面意見,應由本人簽名。
第十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保密等相關工作規定;
(二)忠於職守,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
(三)獨立發表意見、建議;
(四)認真、細緻、公正、高效完成承辦的各項事務;
(五)與承辦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六)按時參加法律顧問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七)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對外宣傳、從事商業活動;
(八)未經許可不得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縣政府法律顧問的便利條件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十)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服務質量考評
第十六條 建立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年度考評制度,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對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完成情況、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評結果為優秀:
(一)創新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在全省或全國被推薦的;
(二)為行政機關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工作會議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因重大過錯導致訴訟、複議、仲裁敗訴的;
(四)因重大過錯對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縣政府法制機構在作出不合格的考評結果前,應聽取該名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將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年度考評結果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縣政府法律顧問通報。
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年度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通報表揚;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報請縣政府解聘。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為縣政府法律顧問提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要工作條件。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建立工作檯賬,對縣政府法律顧問承辦的工作事項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將縣政府法律顧問提出的書面意見的採納情況反饋本人。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決策中的重大分歧意見,縣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縣政府法律顧問進行聽證。
第二十四條 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主動辭去縣政府法律顧問職務。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為辭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職業規範、職業紀律被刑事處罰、行業處分、行業懲戒或剝奪、吊銷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
(三)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四)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的;
(五)利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六)從事其他損害政府合法權益活動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縣政府法律顧問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或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縣政府法制機構投訴、舉報;對律師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還可以向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河西新區)管委會,縣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榮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榮縣府辦發〔2006〕16號文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