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居民辦理港澳通行證指南

榮成居民港澳通行證由榮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榮成居民辦理港澳通行證指南
申請條件,申辦材料,辦事流程,許可期限,收費事項,法律法規,

申請條件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5、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申辦材料

1、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3、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分以下幾種:
(1)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複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2)商務。(a)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和派遣函。(b)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c)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遊、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其他。(a)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b)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5)逗留。(a)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b)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僱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檔案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c)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複印件。(d)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准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檔案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見。

辦事流程

受理——審批——制證——發證

許可期限

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製作;申請人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的製作;對於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優先審批辦理;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收費事項

標準:《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證;一次有效簽注20元/件;兩次有效簽注40元/件;多次有效簽注100元/證(計價格1097號)

法律法規

1、《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2、《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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