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辦理條件,辦理程式,
辦理條件
姓名(姓氏)、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變更:
未滿18周歲的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申報,滿18周歲由本人申報。持書面申請、《戶口薄》、身份證、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戶口登記機關原始記載、其它證明材料(出生證、《公證書》、宗教局批准檔案等)。
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變更:
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報,持《結婚證》、《畢業證》、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
辦理程式
姓名(姓氏)、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變更:
戶籍室審查受理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派出所審核(15工作日內)→縣(區)治安大隊審核(15工作日內)→市公安局戶政科審批(40個工作日內)→戶籍室民警辦理(5個工作日內)。
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變更:
戶籍室審核,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