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戶口業務又公安局審批,後到轄區派出所辦理。
業務範圍,戶口遷移,出生登記,註銷戶口,
業務範圍
公民在辦理如下戶口時,應先經市公安局審批,後到轄區派出所辦理:
1、戶口登記主項項目的變更、更正。(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身份證號碼)
2、外縣市遷入本市範圍的
3、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人口的
4、新生嬰兒隨父上戶的
戶口遷移
1、遷入登記:外縣市公民因工作調動、遷居、投親(夫妻投靠須提供結婚證)等,由遷戶人寫出書面申請,轄區派出所簽字蓋章,然後到市公安局開據《準予遷入證明》(非農戶填寫《外地非農戶遷入審批表》),落後時年滿16周歲的公民,交付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及身高、血型等數據。
2、遷出登記:公民因故遷出本市範圍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到轄區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3、本市範圍內的戶口遷移:如從軒崗遷往崞陽落戶,遷戶人寫申請書一式二份,遷入地區派出所所長簽字蓋章,遷出派出所發放《戶口遷移證》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登記。
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父母、家屬、撫養人持父母雙方證明、《出省醫學證明》、結婚證、單位證明到轄區派出所登記上戶(隨父上戶者除外)
註銷戶口
1、應徵入伍的公民或家屬持《入伍通知書》到轄區派出所註銷戶口。
2、公民身故後,其家屬應在一個月內持死者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銷戶,同時交出死者身份證。